摘要: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该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财政部10月13日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一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的原则、设定权、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与财政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强制法作出具体部署,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利用报纸、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活动。二要认真做好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据此,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该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财政部10月13日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一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的原则、设定权、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与财政行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强制法作出具体部署,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利用报纸、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活动。二要认真做好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据此,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现行有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三要认真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认真清理规范财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通知》要求,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证据先行登记保全等配套制度,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执法监督,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
▶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央企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办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推动《境外产权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国资委9月29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具体要求是:一要围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境外产权办法》。二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三要严格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行为,积极清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切实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四要摸清核实境外国有产权“家底”,建立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五要履行各项程序和要求,做好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规范衔接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境外国有产权注资或转让、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清理。六要规范评估机构选聘,完善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境外产权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七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监管。中央企业应自2012年起,每年组织对各级子企业执行《境外产权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目标
商务部10月18日首次发布关于指导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中长期政策规划文件——《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中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将达80%以上,应用电子商务完成进出口贸易额将占中国当年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0%以上,网络零售额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以上。《意见》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着重推进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重点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将有三大目标:到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电子商务成为企业拓展市场、推动“中国制造”转型升级的有效手段、消费者方便安全消费的重要渠道;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我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上述目标,商务部将实施九大重点工程:电子商务示范工程;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电子商务促进工程;传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工程;农村流通体系促进工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程;肉类蔬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程;城市社区便利店电子商务促进工程;电子商务人力资源发展工程;国际电子商务交流合作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