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何玉润 王茂林 袁璐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公司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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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世界银行在北京发布的《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的报告引发了国内理论界对我国国有企业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热潮。2007年《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正式实施,更是将此研究推向了高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整体上市央企资产占全部央企资产总额的55.80%,营业收入占全部央企收入总额的55.53%,实现净利润占全部央企净利润总额的75.83%,可见整体上市央企已经在全部央企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再从2007~2009年央企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总体规模来看,整体上市央企在三年间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占全部央企上交总额的八成以上。换句话说,整体上市央企能否及时、足额、按规定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直接影响到我国国有资本预算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然而,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对三年间央企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清算后认为,部分央企将优质资产注入控股公司而实现整体上市之后,集团公司本身的利润创造能力受挫,集团母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存在一定的困难,最终影响到央企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那么,我国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是否表明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较低?是否影响到了国有资本收益的上...
2006年世界银行在北京发布的《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的报告引发了国内理论界对我国国有企业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热潮。2007年《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正式实施,更是将此研究推向了高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整体上市央企资产占全部央企资产总额的55.80%,营业收入占全部央企收入总额的55.53%,实现净利润占全部央企净利润总额的75.83%,可见整体上市央企已经在全部央企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再从2007~2009年央企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总体规模来看,整体上市央企在三年间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占全部央企上交总额的八成以上。换句话说,整体上市央企能否及时、足额、按规定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直接影响到我国国有资本预算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然而,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对三年间央企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清算后认为,部分央企将优质资产注入控股公司而实现整体上市之后,集团公司本身的利润创造能力受挫,集团母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存在一定的困难,最终影响到央企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那么,我国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是否表明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较低?是否影响到了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本文从我国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现状切入,将央企集团公司收取的分红收益与央企集团公司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对比分析,进而探析整体上市央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现实矛盾,最终提出优化路径。
一、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一)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分析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6月,我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共337家。2007年进行股利分配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共206家,其中现金股利分配公司140家;2008年进行股利分配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共196家,其中现金股利分配公司155家;2009年进行股利分配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共215家,其中现金股利分配公司共155家。在股利支付水平方面,三年间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分别为30.76%、38.70%和36.5%。
此外,本文研究的整体上市央企下属控股上市公司共66家。2007~2009年,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均值为33.69%。其中,2007年股利支付率为28.82%%,2008年股利支付率为36.06%,2009年股利支付率为36.83%。而三年间深沪两市全部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分别为26.58%、31.04%和29.72%,均值为29.06%。
很显然,从2007~2009年三类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的均值来看,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率均值高于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支付率的均值,而低于央企全部控股上市公司的均值。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的相关统计资料,西方16个发达国家49家大型上市公司2000~2008年的平均现金股利分配率为33%%。和世界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相比,我国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并不低。这一点也再次验证了一些学者的研究结论,如李光贵(2009)等认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总体上处于较高水平。
(二)整体上市央企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水平与股利支付水平对比分析
本文进一步对比了整体上市央企从其控股上市公司收取的分红收益和按国家规定比例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第一,央企按照控股比例从其控股上市公司那里收取的分红收益已经占据当年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规模的七成以上,相对较高的控股比例使央企收到的分红收益占据了上市公司当年分红收益的绝大部分;第二,整体上市央企每年上交给国家的国有资本收益占全部央企上市公司的八成以上;第三,整体上市央企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金额仅占当年从控股上市公司收取的分红收益的二成。也就是说,整体上市央企将收取的近八成分红收益留在了集团公司,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部分仅占少数。
一些研究认为,国有企业基本上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即使存在股利分配行为,其分红比例也比较低。而实际上,笔者的数据已经证明,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分红比率显然高于我国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水平。那么,为什么整体上市央企现金分红比例较高?整体上市央企对剩余分红收益是如何进行分配使用的?
二、持股比例、股利支付水平与剩余分红收益
(一)持股比例与股利支付水平
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研究文献中,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其获取利益的方式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一些研究认为,控股股东持有的是非流通股,其持股比例越高,通过股利从上市公司获取的现金就越多,因此其股利支付水平也就越高(余明桂等,2004;邓建平等,2005)。但也有研究证明,控股股东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程度越高,股利支付水平就越低,即资金占用程度与股利支付率、每股股利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邓建平等,2007)。
本研究中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为43.21%,经笔者统计,持股比例高于该均值的样本组其股利支付率均高于持股比例低于该均值的样本组,如表2所示。
本文的研究支持第一种解释,即在统计意义上,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其股利支付水平就越高。换句话说,控股股东对资金的需求可以通过较高的股利支付水平得到满足。
(二)政策性负担与剩余分红收益
我国的国有企业包括整体上市央企在内的所有央企集团公司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林毅夫等(1999)认为,我国除了那些转轨以后新建的国有企业外,很多国有企业都从以前的体制中继承了大量的政策性负担,这些政策性负担主要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冗员和职工养老等。同时,还存在大量劣质资产。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及末期的上市高峰阶段,国有企业一般是将优质资产“打包”进入上市公司,而那些劣质资产、不盈利的经营业务、大量贷款、养老金以及其他负债通常都留在了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也就意味着集团公司承担了大量的改革成本。而央企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问题更为突出。虽然整体上市作为央企改制的一种产权形式,理论上是不进行资产剥离,以全部资产、负债进行改制重组成立新公司,原主体企业注销,然后政府利用新公司进行公开发行(黄速建,2004),然而就我国目前央企整体上市的实践来看,国资委整体上市名单中所列出的43家企业基本上还是存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两级资产管理模式,并没有真正实现所谓的“整体上市”。如此,没有上市的部分依旧需要资金来维持其存续。
(三)资金截留与投资效率
国有企业的制度性缺陷必然会产生集团公司对剩余红利的使用不当,如再投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以及过度投资等问题。对此,Shin and Park(1999),Walker(2006),辛清泉(2007),魏明海和柳建华(2007)等的研究已经提供了大量的研究证据。由于国企经营者不拥有或很少拥有企业的股份,其在企业中没有资本利得,对利润的享用也不可能超过其在企业的任期,所以国企经营者不愿投资促进生产力长期发展的项目和研究开发新项目,而更愿意投资于能为其带来更多控制权私利的项目。因此,理性的国企经营者会热衷于扩大企业规模,但他们更多关心的是投资的规模私利而非规模经济和过度投资问题等。更为严重的是企业集团母公司可以将上市所筹集的资金和正常盈利投资于非核心或高风险的项目(如进行投机),而由于其本身并没有如上市公司所接受的高透明的监督,所以其分红收益的使用没有合理保证。
三、政策建议
总体上,笔者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整体上市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并没有影响央企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控股集团公司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仅占其收取的分红收益的一小部分。因此,抛开国家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体制是否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在集团公司层面上要保证国家资本预算体制的顺利进行,需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加强对整体上市央企集团公司的资金监管,要求其上报分红资金的使用计划。尤其是应要求资产负债率比较高的集团公司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如分红资金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有关日常开支和资本性支出等。具体做法是,预先设定股东必要报酬率,如果企业的资金使用合理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则予以考核通过。对于具体的项目投资资金使用计划,投资回报率如果高于国家资本成本,那么国资委可以允许央企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少交国有资本收益,而等待投资获得更高的报酬;相反,如果投资项目的回报率低于设定的股东必要报酬率,就应该加计收取资本收益。
2.利用国家控股公司平台,对整体上市央企集团公司进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仅为壳公司的集团公司,这类集团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实体经营部门,仅履行纯粹的管理职能,其90%以上的总资产都已经注入上市公司,集团的业务收入和全部利润均来自上市公司。在人员的配备上,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于这一类集团,国资委应该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平台,将其管理职能全部收回,然后逐步解散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公司可直接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给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上交国库。第二类是存在实体存续公司的集团公司。这类企业整体上市后,还可能会剩余一部分资产留在集团公司,但获利能力却较低,需要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给予资金和收益上的一定支持。对于这一类集团公司,应当采取过度性措施,将集团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解决,最终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平台实现管理权的转移。
国家控股公司的职能应该是综合性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将国有资本全部注入该控股公司,以完全市场化的模式,通过有效的监督和商业性战略投资来培育世界级的国家控股公司,国资委仅以政府监管部门的角色出现,监管国家控股公司即可;另一部分是整合集团公司留下来的大量历史问题,而所需资金则来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完善央企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纳入考核体系。在对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改革过程中,以总利润规模作为考核指标已经出现其弊端,而将经济增加值作为考核指标的出现,使得央企负责人逐步约束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企业经营主业开始突出。笔者认为,整体上市央企存在的内部人控制、投资过度、预算软约束等问题,都与所有者对经营者设计的约束激励机制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国资委应该首先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依据和原则,在考虑企业发展和较高投资报酬率的前提下,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纳入央企负责人的考核范围,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完成情况与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薪酬标准、违约责任等挂钩,以进一步落实央企负责人的职责要求和经济责任。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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