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项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兴产业
为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地在以下10方面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鼓励发展新型业态、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服务和引导。在《实施意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方面,国家发展改...
▶10项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兴产业
为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地在以下10方面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鼓励发展新型业态、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服务和引导。在《实施意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央行将继续把稳物价作为首要任务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1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下一阶段,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继续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坚持调控的基本取向不变,加强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观察和分析,把握好政策的力度和节奏,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巩固前期调控成果,科学评估判断政策的当期和预期效果,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之间的关系。报告指出,要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外汇流动的变化情况,合理运用利率、汇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和宏观审慎管理等多种政策工具组合,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结构调整特别是农业、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及时发放贷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继续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表外资产和房地产金融的风险管理,加强对跨境资本的有效监控。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继续深化金融企业改革。
▶两部委发布支持商圈融资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困难,商务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推广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创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等三方面提出了推动商圈融资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商圈管理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广银行融资、商圈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等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鼓励银行合理布局商圈营业网点,创新融资产品、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担保机构入驻商圈,建立与商圈、再担保机构及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
▶证监会规范引导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8月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决定》主要涉及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和支持并购重组配套融资三项内容。在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方面,《办法》对借壳上市确定了较高标准。根据新办法,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这一要求已经与首次公开发行的标准接近。另外,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的规定。在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上,《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证监会将采取一次受理、一次核准的方式。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配套融资不能用于新增项目和扩大生产,否则将走再融资程序。且所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此外,《决定》还补充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在其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