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发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4月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发布
证监会4月15日公布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此次正式发布的规定是在2009年8月17日公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该规定新增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指标。该类指标包括“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等3个指标。《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监会将根据规定启动201...
▶财政部发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4月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发布
证监会4月15日公布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此次正式发布的规定是在2009年8月17日公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该规定新增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指标。该类指标包括“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等3个指标。《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监会将根据规定启动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
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目的是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防范违法违规资金流入,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压缩银行结售汇收付实现制负头寸下限;二是加强转口贸易外汇管理,将转口贸易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三是适当下调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项下可收(付)汇额度的基础比例;四是进一步调低2011年度境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总规模,并适度调减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规模较大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纳税有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该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可退税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文件规定,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①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②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③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