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CHINA MOBILE LIMITED)系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该公司已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从中国内地公司法的角度来说,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可以看作是一家外国企业。外国企业通常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但是也有一些外国企业特别是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企业,如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等。
为何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可以成为居民企业?
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实是将这些企业由有限纳税义务拓展为无限纳税义务。认定前,这些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完税。认定后,这些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向我国完税。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进行的一次纳税范围的“拓展”。
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CHINA MOBILE LIMITED)系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该公司已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从中国内地公司法的角度来说,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可以看作是一家外国企业。外国企业通常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但是也有一些外国企业特别是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企业,如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等。
为何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可以成为居民企业?
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实是将这些企业由有限纳税义务拓展为无限纳税义务。认定前,这些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完税。认定后,这些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向我国完税。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进行的一次纳税范围的“拓展”。
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①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②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③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④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国税发[2009]82号文件还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众所周知,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内地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根据中国移动网站介绍,中国移动于2000年4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518亿元人民币,拥有全球第一的网络和客户规模。中国移动全资拥有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由其控股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在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在香港和纽约上市。目前,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是中国在境外上市公司中市值最大的公司之一,也是全球市值最大的通信公司。据笔者进一步调查,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再回到香港发起成立了上市公司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虽然中国移动的股权结构是一层套一层,但并不能改变其中资控股企业的事实。在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进行认定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发布国税函[2010]360号文件正式批复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身份认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通过网络查询可知,中国移动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其所得税主管部门为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就这个事实而言,作为被内地中国移动实际控制的香港注册并上市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在被依法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应就其全球所得向中国内地的税务当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所得税在最合理和最方便管理的情况下,也应该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征管。
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收待遇
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确认为中国税法上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后,企业似乎承担了史无前例的全球纳税义务,但其实并不一定是坏事。国税发[2009]82号文对这类企业给出了一些特殊待遇。
第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免税收入。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31家省级移动公司的控股公司,中国内地31家省级移动公司在向香港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汇出利润时,在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没有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之前是要扣缴一定比例的预提所得税的,当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后,这部分利润就属于免税收入了。
第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其是属于中国境内所得还是中国境外所得。在国税发[2009]82号文出台之前,普遍的理解是将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理解为企业登记注册地(住所地),而82号文事实上已经将其扩大解释为税收居民所在地,虽然这种扩大解释尚存在争议,但其已经发生了事实上的影响。按照这一扩大后的解释,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投资者对已经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其获得的股利在企业所得税这个层面都会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恰好也是一个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企业,这些投资者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来判定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比如,中国内地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投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持股时间又超过12个月,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收益年度就可以直接申报为免税收入。
正是因为有了上述对居民企业股东红利免税的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在宣布其发放股息红利的公告中一般都会提示投资者注意:任何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定义的),如不希望本公司代扣代缴上述10%的企业所得税,请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或之前向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呈交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出具以证明本公司毋须就其所享有之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之文件。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公告往往还会同时表示,本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依照股权登记日的本公司股东名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及不予受理。由此,我们不难判断,中国内地官方已经加强了对类似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的税收管理,比如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非居民股东获取的股息红利收益,也就是中国税法所称的非居民所得。
第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一个税法概念,准确地说只是一个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只会影响税务当局对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享受的其他税收法律优惠不会因为该企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而改变。比如说,在2010年12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内地享受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待遇,即使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也不会影响其享受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这段期间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待遇。
第四,境外中资企业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但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五,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