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是以独立法律主体为基础,即当公司存在多个控股子公司时,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是以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税后利润为基础,而非以合并子公司经营情况的合并报表税后利润为基础。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和管理的需要,形成了大批以资本为纽带、管理链条较长的多元化大型集团公司。这些集团公司总部一般不从事实体生产经营,只履行管理及投资职能。集团总部可能按行业组建二级子公司,按区域设置三级子公司,按省(区)设置四级子公司,如果在同一省(区)项目较多,还可能在项目经营地设置五级子公司。假如一家多元化大型集团公司的产权级次以投资关系为纽带存在五级管理,五级公司(即管理链条末级)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000万元,按法律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后,经股东决议,全部分配给投资人(不考虑存在少数股权的情况),投资人(四级公司)可以分配到9...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是以独立法律主体为基础,即当公司存在多个控股子公司时,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是以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税后利润为基础,而非以合并子公司经营情况的合并报表税后利润为基础。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和管理的需要,形成了大批以资本为纽带、管理链条较长的多元化大型集团公司。这些集团公司总部一般不从事实体生产经营,只履行管理及投资职能。集团总部可能按行业组建二级子公司,按区域设置三级子公司,按省(区)设置四级子公司,如果在同一省(区)项目较多,还可能在项目经营地设置五级子公司。假如一家多元化大型集团公司的产权级次以投资关系为纽带存在五级管理,五级公司(即管理链条末级)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000万元,按法律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后,经股东决议,全部分配给投资人(不考虑存在少数股权的情况),投资人(四级公司)可以分配到900万元投资收益。不考虑四级公司存在弥补亏损及本级经营形成税后利润的情况,四级公司将分到的900万元作为本级实现当年税后利润,本级次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全部利润分配给投资人(三级企业),三级企业可收到810万元的投资收益,按此类推,最终由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公司)分配给投资人,投资人仅可获得590.49万元的投资收益。
即使末级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在每一层级都全部分配,最终投资者仅获得五级公司可实现税后利润的59%,若存在更长的产权级次,或每一层级都未完全分配,那么,处于管理链顶端的投资者收到的投资收益会更少。法定盈余公积的重复提取,对集团公司一级投资者可供分配利润影响较大。这种收益过度留存,将造成投资回收过慢并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当集团公司股东多元化时(如集团公司为上市公司),这种收益过度留存可能造成虚拟会计核算主体的合并报表利润较多,但母公司却无太多可供分配的利润供投资者进行分配,势必会影响到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导致公司股价下跌,进而影响企业未来的外部筹资,加大企业的筹资风险。对于集团公司而言,获得的投资收益大量滞留在各级子、孙公司中,会使集团公司资金投资成本过大。笔者认为,对于以资本为纽带、由投资关系形成多层级管理模式的被投资企业来说,其盈余公积的提取应适度,只有适度才能充分协调好股东、政府、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企业才能持续、稳定地发展。笔者建议:对存在着投资关系的母子公司,法定盈余公积应只在本级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对投资企业收到的已提取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向投资者分配,而不再重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作者系葛洲坝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责任编辑 李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