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化妆品行业的消费税征收主要在生产环节,对企业来说,加工方式选择不同,税收负担有差异,获得的收益也不同。对不同加工方式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当前化妆品企业财务工作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不同加工方式下消费税纳税筹划点分析
应税消费品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对外销售。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即领用的已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已纳税款,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上述规定可以为税收筹划留下空间。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额,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
化妆品行业的消费税征收主要在生产环节,对企业来说,加工方式选择不同,税收负担有差异,获得的收益也不同。对不同加工方式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当前化妆品企业财务工作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不同加工方式下消费税纳税筹划点分析
应税消费品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对外销售。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即领用的已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已纳税款,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上述规定可以为税收筹划留下空间。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额,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还是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同时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所以,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税后利润。因此,纳税人可以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经营利润的最大化。
二、化妆品不同加工方式下消费税纳税筹划
(一)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案例1:甲化妆品厂委托乙化妆品厂将一批价值200万元的化妆品原材料加工成A类型化妆品,加工费80万元;加工的A产品运回甲厂后继续加工成B产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20万元,该批化妆品销售额为90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本例中,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下同。
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80)/(1-30%)=400(万元),应纳税额=400×30%=120(万元)。甲厂销售B产品后,应纳消费税=900×30%-120=150(万元),税后利润=(900-200-80-120-120-150)×(1-25%)=230×75%=172.5(万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案例2: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则纳税情况将发生很大变化。如果甲厂委托乙厂将化妆品原材料直接加工成B产品,化妆品原材料的成本与案例1一致,即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2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运回甲厂,甲厂对外直接销售,销售额为900万元。
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200+200)/(1-30%)×30%=171.43(万元)。因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收回后是直接对外销售,所以甲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甲厂的税后利润=(900-200-200-171.43)×(1-25%)=246.47(万元)。
比较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和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这两种情形,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比前者对企业更有利,税后利润多73.93万元。
(二)自行加工后销售
如果化妆品工厂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又如何呢?
案例3:案例1中,甲厂将购入的价值200万元的化妆品原材料加工成B型化妆品(B产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205万元,销售价格为900万元。计算如下:应纳消费税=900×30%=270(万元),税后利润=(900-200-205-270)×(1-25%)=168.75(万元)。
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各种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而完全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税负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销售的税负要低,税后利润要多。原因是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要低于产品的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