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对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原政策规定所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以一次性按退税办理。对此新规,企业该如何理解呢?
一、新政策出台具有针对性
国税函[2010]1号文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而言(以下简称两文件),目的是解决两文件中出口企业(主要是生产型)留抵税额长期无法消化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刚刚过后,此政策的出台对扶持出口企业走出低谷,帮助其渡过难关加快资金周转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导致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原由
导致出口企业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政策执行当中存在的遗留问题。

一是新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对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原政策规定所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以一次性按退税办理。对此新规,企业该如何理解呢?
一、新政策出台具有针对性
国税函[2010]1号文的出台,主要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而言(以下简称两文件),目的是解决两文件中出口企业(主要是生产型)留抵税额长期无法消化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刚刚过后,此政策的出台对扶持出口企业走出低谷,帮助其渡过难关加快资金周转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导致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原由
导致出口企业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政策执行当中存在的遗留问题。

一是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所带来的问题。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而此规定在2006年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规定所替代,改为:“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因此,从国税发[2002]11号文开始执行至国税发[2006]102号文更替原政策,就存在政策遗留问题。例如,2002年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甲企业,在满12月时的进项留抵税额较大,按国税发[2002]11号文规定,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但由于甲企业从第13个月起就不再有出口业务,而内销业务相对较少或从第13个月起出口产品改为了免税。所以,在前12个月所对应的较大的进项税额留抵无法实现抵扣。国税发[2006]102号文出台后,虽然可以按月计算退税并可在满12个月时一次性全部退付给出口企业,但该文件也仅指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按月计算免抵退,退税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2006年,甲企业已不再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所以,较大的进项税额留抵既无法实现抵扣,也无法实现退税。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使甲企业留抵税额较大,2009年增值税改革以来,准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如果甲企业在2009年资产投资过大而内、外销经营周转量较小,2010年甲企业的进项税额留抵相对还要大,这样就存在企业长期无法消化留抵税额的情况,影响到了企业的资金周转与长期发展。
二是出口退(免)税清算所带来的问题。根据国税函[2003]1303号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货物补税”。而此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在2006年4月30日废止。虽然原规定已被废止但也存在政策遗留问题。因为,被废止的原文件是指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不再执行。可对于当时清算后不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货物,除了按内销征税以及符合文件规定进行清算备案后可以办理退税的以外,同样也存在上述进项税额留抵过大、无法消化的问题。
三、出口企业申报留抵税额退税的注意事项
新政策的出台无疑给部分出口企业带来了生机,注入了资金运转的动力。但企业在申报留抵税额退税时仍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做好留抵税额退税的计算。国税函[2010]1号文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截止计算留抵的时限,但笔者认为“导致目前”应指从文件下发时间的当期之前的留抵税额,否则无法确定留抵退税计算的截止时限。出口企业应根据原政策规定,核对至2010年1月之前的留抵税额数据,按实际税额进行申报退税。同时,还应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沟通,防止申报退税以及计算截止时限出现错误。二是及时收集与申报留抵税额退税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单证,以便税务机关核实。■
责任编辑 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