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的不同选择,会使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巨大差异。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选择标准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争议,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权益法、成本法方法的使用也出现了混乱,进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判断产生困惑。鉴于此,本文基于上市公司执行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的取舍进行了反思。
(一)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分析
1.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划分对企业账面资产的影响。2010年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中有2042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但依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不同种类汇总,相对应的公司总和为4647家,其中,涉及对子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有1962家,对联营企业进行投资的有1153家,对合营企业进行投资的有246家,对被投资单位进行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的有1286家,由其总和远远大于2042家可知,由于交叉持股而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存在虚增社会经济资源的情况。
2.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对企业财务情况的影响。按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的不同选择,会使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巨大差异。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选择标准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争议,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权益法、成本法方法的使用也出现了混乱,进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判断产生困惑。鉴于此,本文基于上市公司执行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的取舍进行了反思。
(一)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分析
1.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划分对企业账面资产的影响。2010年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中有2042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但依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不同种类汇总,相对应的公司总和为4647家,其中,涉及对子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有1962家,对联营企业进行投资的有1153家,对合营企业进行投资的有246家,对被投资单位进行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的有1286家,由其总和远远大于2042家可知,由于交叉持股而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存在虚增社会经济资源的情况。
2.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对企业财务情况的影响。按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的不同,权益法下对合营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合计63026538275.28元,占全部投资收益总额的74%,其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占投资收益总额的比例高达68.58%,而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占比不足30%。
3.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的适用是否恰当的情况分析。在后续计量模式选择问题上,2010年有30家上市公司按持股比例判断标准应选择权益法进行计量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使用了成本法,有4家公司按持股比例标准应使用成本法却选择了权益法。在计量模式发生变化的企业中,有18家上市公司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其中多为ST公司,有14家上市公司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选择的变化,上述上市公司均未在年报中做出相应的说明。
(二)困惑:两种模式在实际执行中的混乱
通过对上市公司执行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的情况分析可以发现,企业在计量模式的选择以及两种计量模式的转换上均不符合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在制度上有可能引起混乱。同时,由于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两种机理完全不同的方法,其核算结果的不同可能给投资方企业的财务情况带来极大的差异,两种方法的选择在制度上给盈余管理留下了空间,即使在技术上有一定的条件或者障碍,管理层也可以“合理”的方式达到相应的标准,以便自己能以更有利的方式实现履约责任。
(三)反思:权益法与成本法如何取舍?
对于由于计量方法的机理不同导致的差异是否在这两种方法中取舍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取消权益法,保留成本法。但成本法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在法理上有失公允和公平原则,制度上只承认大股东强权,忽视中小股东权益;在经济意义上不能合理解释股权价值以及收益由来;在会计原理上,沿袭比较落后的现金制观念;从会计目标上看,不利于实现决策有用性目标。然而权益法则在上述的经济意义、法理意义和会计意义三个方面较之成本法有明显合理性。另一种思路是取消成本法,保留权益法。但在会计实务中,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完全采用权益法也存在很大的难题,其中包括财务报告披露的及时性问题,尤其是交叉持股更是容易陷入报告时间顺序的循环难题,以及交叉持股和多层持股的收益抵消问题。而成本法的机理是基于会计的及时性和重要性原则,所以可以弥补在采用权益法计量过程中遇到的上述某些缺陷。
笔者认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以上两种思路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可以考虑对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取长补短、尽量完善的办法进行折中:一方面,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规定上,可以降低采用权益法的股权比例的标准,降低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而造成的财务情况巨大差异;另一方面,增加并规范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