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或有负债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省、省辖市、县、乡)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本级政府的或有负债。相比于政府直接负债,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由于极大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给财政带来的风险也最大。通过对或有负债进行恰当披露,有利于决策者依据准确的会计信息制定相关决策,还可以增强资源提供者对政府的信任度,使其更乐于向政府纳税、缴费或投资,政府会获得更多的财务资源。
(一)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1.谨慎原则。地方政府披露或有负债时须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负债,人为地夸大政府现时负债规模;也不“低估”负债,对还没有相当大可能转化为政府现时负债的或有负债予以及时充分的披露。
2.客观性原则。对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披露要以报告日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忠实反映或有负债的实际情况。
3.重要性原则。不同的或有负债项目由于所涉及的性质不同、金额不等,重要性也有所差异,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金额重大或性质重要的或有负债应优先披露、详细披露、单独披露,对于金额和性质都不重要的或有负债则无需披露。
4.完整性原则。完整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形式上的充分和内容上的完整。形式上的充分是指或有负债的披露既要以定期...
地方政府或有负债是指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省、省辖市、县、乡)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本级政府的或有负债。相比于政府直接负债,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由于极大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给财政带来的风险也最大。通过对或有负债进行恰当披露,有利于决策者依据准确的会计信息制定相关决策,还可以增强资源提供者对政府的信任度,使其更乐于向政府纳税、缴费或投资,政府会获得更多的财务资源。
(一)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1.谨慎原则。地方政府披露或有负债时须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负债,人为地夸大政府现时负债规模;也不“低估”负债,对还没有相当大可能转化为政府现时负债的或有负债予以及时充分的披露。
2.客观性原则。对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披露要以报告日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忠实反映或有负债的实际情况。
3.重要性原则。不同的或有负债项目由于所涉及的性质不同、金额不等,重要性也有所差异,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金额重大或性质重要的或有负债应优先披露、详细披露、单独披露,对于金额和性质都不重要的或有负债则无需披露。
4.完整性原则。完整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形式上的充分和内容上的完整。形式上的充分是指或有负债的披露既要以定期报告(如年报、季报等)的法定形式加以体现,又要以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各类信息披露形式予以补充。内容上的完整则要求除了披露或有负债的总体情况,还须具体披露每类或有负债的规模及增减变动情况,不能随意删减或遗漏。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要忠实反映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对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确认和披露必须根据其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二)披露方式
借鉴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的经验,地方政府或有负债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有两种选择:资产负债表表内披露和政府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笔者认为,表内披露是以或有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为前提的,而现行预算会计的缺陷以及或有负债自身的不确定性特征,使得对地方政府全部或有负债的精确量化和确认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当前条件下,不宜对地方政府或有负债完全进行表内披露,而应选择表内披露与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对某一项地方政府或有负债具体披露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可能的损失金额和或有事项未来发生的概率。若某项或有负债项目发生的可能性为“大概率事件,并且损失金额或损失的范围能够合理地估计,应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并估计入账;对于项目发生可能性为“大概率事件”、但难以合理估计损失金额或损失的范围的,以及项目和项目发生可能性为“可能事件”的,应以报表附注的形式予以披露;对于属于“小概率事件”的或有负债项目,如果未来履行义务时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能够合理估计,则只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果未来履行义务时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难以合理估计,则可以选择不披露。
(三)披露内容
对于已经在表内确认为“预计负债”的项目,除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合计数之外,还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对于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项目,除非履行义务时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极小,否则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或有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获取补偿的可能性。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以表格的形式来反映需要披露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或损失范围的或有负债项目的时间纵向数量信息。
(四)披露形式
披露地方政府或有负债会计信息,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披露,每级政府应要求下级政府提供或有负债的各种情况,包括或有负债的具体项目、种类、期限以及资金数额等。这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对或有负债的统计口径、报告期限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此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二是政府对立法机关的披露,财政部门可以在每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之际将或有负债情况作为财政报告的组成部分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并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将政府或有负债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向社会披露政府或有负债的情况,政府将这方面的财政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有助于公众和市场监督政府财政状况,诸如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在进行信用分析和投资决策时,将政府或有负债状况考虑在内,这反过来又会间接促进政府采取谨慎的财政行为。■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