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抓好《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简称《收费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第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尽早向社会公布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抓紧研究制定会计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将防范和...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抓好《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简称《收费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委托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在招标项目评审中所占的权重最高不得超过20%。会计师事务所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因委托方特殊原因确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定价格减让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否则一律按废标处理。
第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尽早向社会公布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抓紧研究制定会计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将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与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结合起来,与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年度报备结合起来。
第四,对在收费方面被举报投诉或预警提示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诫勉谈话。对经查实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作出处理并予以公告,并不得参与行业表彰奖励活动。
第五,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本单位收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其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低价恶性竞争;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断严格业务约定、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健全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任和市场认可。
(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