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王建新 熊婷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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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有关各方越来越重视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计量、报告和披露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积极推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完善工作,并加强了与各国准则制定者的对话,以加快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IASB期望打造规范金融工具会计计量和报告的最全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并使之在2013年全面生效时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自2009年11月发布IFRS 9以来,IASB接连发布了通用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减值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同时,与多国准则制定者召开了联合会议,并发布了一系列联合建议。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改革是一个分阶段、渐进式的推进过程,表现为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套期会计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
1.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
全新IFRS 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以及摊余成本计量的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准则指出,如果金融资产同时满足:(1)以获得约定现金流为管理目的,(2)具有基本贷款特征、现金流出仅仅表...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有关各方越来越重视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计量、报告和披露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积极推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完善工作,并加强了与各国准则制定者的对话,以加快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IASB期望打造规范金融工具会计计量和报告的最全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并使之在2013年全面生效时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自2009年11月发布IFRS 9以来,IASB接连发布了通用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减值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征求意见稿,同时,与多国准则制定者召开了联合会议,并发布了一系列联合建议。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改革是一个分阶段、渐进式的推进过程,表现为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套期会计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
1.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
全新IFRS 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以及摊余成本计量的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准则指出,如果金融资产同时满足:(1)以获得约定现金流为管理目的,(2)具有基本贷款特征、现金流出仅仅表现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时,该种金融资产必须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不满足条件的金融资产必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准则还特别指出,对于战略性股权投资,资产负债表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在业绩报表中,公允价值变动应进入其他综合收益,其在出售时不允许转入当期损益;但对于股利收入,当该股利表现为部分投资成本收回的情况下,允许其计入当期损益。
尽管IFRS 9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重新作出了规定,但这种以管理模式为基础对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模式的划分,以及允许重分类的做法给企业盈余操作留出了空间,很可能出现操作金融工具的情况。此外,准则对权益投资资本的例外规定也不利于准则的执行,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2010年5月,IASB颁布了其他综合收益相关的征求意见稿。2011年6月3日,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的修订稿,讨论制定一套单独的、持续的其他综合收益报表,并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项目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IFRS 9与FASB的规定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今后双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多大程度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在何种情况下允许进入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允许金融资产重分类以及具体重分类标准等问题上实现趋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是IFRS作为全球会计准则需要协调的一个重要方面。
2.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
2010年11月,IASB在2009年IFRS 9关于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了原IAS 39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标准后,对金融负债的分类、计量和列报发布了新的指导要求,进一步完善了IFRS 9。准则基本延续了IAS 39关于金融负债分类的标准,将金融负债划分为四类:具有基本贷款特征不交易类型、交易性金融负债、混合工具性金融负债以及具有基本贷款特征但具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但在具体计量和列报上,IFRS 9规定,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金融负债、具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具有基本贷款特征的金融负债应当继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准则要求区分公允价值变动是否由债务信用风险变化引起分别进行处理:由债务信用风险变化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确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预计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IFRS金融负债确认计量仍然无法与FASB达成一致,具有进一步协商和调整的可能;自身信用风险的影响在损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分别反映是否有必要,需要与IAS 1的修订达到一致;如何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仍需要深入探讨。
二、金融资产减值
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主要目标是:提高贷款损失相关条款以及贷款质量的透明度、更及时地确认贷款损失、避免不真实的利息收入。但原IAS 39中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因其推迟了损失的确认、缺失前瞻性信息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备受批评。IASB在2009年12月颁布了金融资产减值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金融资产减值完善的基本思路:即实现从“已发生损失模式”到“预期损失模式”。预期损失模式要求在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根据包括预期的信贷损失在内的预期现金流量,确定实际利率,并将各期利息收入按照该实际利率确认。在后续计量阶段,当后期预期损失超过先前预期数时,确认减值损失准备;当后期预期损失低于先前预期数时,考虑冲减减值损失准备。根据IASB征求意见稿的建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将是该资产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包括对未来信用损失的考虑。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预计信用损失,将通过抵减该金融资产所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进行确认(预计信用损失将纳入资产的实际利率)。对未来信用损失估计的任何后续变更将立即计入损益。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是信用风险是确定资产定价的关键变量,它将未来信用损失的初始估计作为利息收入确认的组成部分,信用风险的后续变更计入了当期损益。但这在操作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在开放式投资组合的金融资产应用上备受质疑,其实施的巨大成本和工作量也遭到了诟病。
为此,2011年2月,IASB和FASB发布了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联合建议,建议修订了2009年征求意见稿中的预计损失模型。联合建议提到了新的减值模型,要求“可收回账”中的预计损失随时间的推移而确定,对“呆账”中的预计损失立即计入损益。建议要求主体做出跨越不同时期的损失估计,并对相关的流程和系统进行调整。在企业存续期内要求充分考虑可获得的内部和外部信息,预计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主体可能需要确定两项单独的预计损失估计:一项是根据时间比例法确定的存续期预计损失估计;另一项是根据“可收回账”法确定需要计提的最低准备金额时,对在可预见的未来预计发生的损失估计。其中,可预见的未来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在各个报告期间均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对于具有不同特征的不同资产类别,可预见未来的时间段长度可能有所不同。建议要求对减值相关的披露要充分细化,以反映投资组合的信用特征,包括准备账户中的活动、“可收回账”可能影响信用损失的因素、预计损失的估计变动、“可收回账”和“呆账”的划分、管理层对预计损失的评估、预计信用损失使用的参数和假设以及回溯测试的结果都要求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信用损失准备作为单独的费用单列在损益中列报,而不是作为利息收入的扣减项列报。
IASB预期于2011年下半年发布金融工具减值准则。当然,准则出台的具体时间可能由于理事会对于重新分布征求意见稿的考量而有所改变。笔者认为,金融资产减值准则修订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损失准备能否可靠计量,如何避免其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2)按照实际利率确定的利息收入可能较低,利益相关各方是否能够接受较低的利息收入,准则制定结果如何与税务机关协调;(3)实现金融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的成本有多大,是否需要根据各企业主体内部管理、财务报告、纳税申报以及监管机构的不同需求而建立不同的核算系统;(4)应力求能够与FASB达成一致并就如何与监管机构就资本缓冲的分工达成共识。
三、套期会计
套期会计改革完善的基本思路是实现真实反映套期风险管理的目标,改变当前许多具有套期性质的业务无法采用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局面,并提出一套新的套期会计模式。套期会计准则的目标在于提高套期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同时简化套期会计处理方法。IASB的套期会计项目包括通用套期会计模式和组合套期会计模式两方面内容。
1.通用套期会计
2010年12月,IASB颁布了通用套期会计的征求意见稿,对IAS 39与通用套期会计业务相关的两个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一是将通货膨胀因素确认为套期风险,允许存在通货膨胀风险影响现金流量的金融工具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原则;二是允许套期会计方法采用内在价值而不是时间价值为基础计算套期风险,并允许将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学术界对取消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而统一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原则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将有效套期部分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的意见,但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完全取消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在为期3个月的征求意见稿评论期内,IASB在全球不同地区召开发布会,广泛听取了来自企业、审计师、监管机构、使用者、风险管理专家、准则制定者以及学者的意见,在通用套期会计处理上基本达成了共识。2011年4月,IASB重新发布了套期会计的征求意见稿。
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能够套期的项目、能够套期的工具、公允价值套期、有效套期的评估和计量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计量问题,对由于套期关系中止引发的套期会计非连续性问题做出了规定,同时规范了通用套期会计项目和工具的列报和披露问题。在套期项目上,允许以结构性现金流管理为基础的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组成部分计入到套期保值项目;对超过总现金流的风险组成,其计入套期项目在数量上基于LIBOR(伦敦同业拆借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禁止制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性投资作为套期保值项目。征求意见稿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现金工具作为可套期的工具,但不允许在合并报表中将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以及内部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工具。对于有效套期部分的利得和损失,意见稿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而不是再按照IAS 39作为套期项目的调整项。对于由套期风险带来的套期工具或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非有效套期部分立即计入当期损益。新征求意见稿也改变了原来定性的、武断的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方法,采用了一种定量的、无偏的、中立的套期有效性评价体系。对于作为套期保值工具的期权的时间价值估计,采用保险溢价的会计模型,区分交易相关的套期项目、时间期限相关的套期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在套期金融工具的列报上,意见稿在保留了IAS 39对外币套期的规定,即要求对预测交易中现金流套期进行初始调整,使其不影响业绩报表的前提下,规定将其直接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或所有者权益。在套期工具的披露上,征求意见稿在当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基础上,要求全面披露套期带来的特别风险。2011年,IASB预计将于第三季度颁布新准则。
2.组合套期会计
IASB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关注的是通用套期会计,并没有就组合套期会计展开讨论。2011年4月,IASB对组合套期会计处理进行了公开讨论,以期在通用套期会计准则最终公布前制定相关的建议。2011年5月31日到6月2日,在IASB和FASB联合会议上,双方就组合套期会计工作的开展交换了意见,并预计在年内发布组合套期的征求意见稿。届时,将为新IFRS 9取代IAS 39奠定基础。
笔者认为,尽管在通用套期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硕果累累,但组合套期会计的缓慢进展必将拖累IASB整个金融工具项目的进度。IASB套期会计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仍面临着多重挑战。首先,尽管FASB不断参与IASB的准则制定过程,但在套期会计处理上,仍坚持发布了自己的征求意见稿和讨论稿,坚持在套期会计处理上的独立性,准则能否协调各方利益、实现实质趋同仍是个未知数。其次,IASB套期会计准则制定的两大目标:降低套期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和加强与公司风险管理的联系,两者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要联系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势必增加某些相关规则,减少滥用,可能抵销IASB精简化准则的努力。再次,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主体需要追踪重分类的数目,估计计入损益的金额。这些困难能在多大程度上、多长时间内攻克,关系着金融套期会计国际化进程步伐的快慢。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能否予以抵销,将直接影响到该种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的属性,即,是作为负债还是作为权益,而负债和权益属性的不同划分会影响到企业负债比率和其他财务指标。如果将其作为负债,那么多数需要重新计量,由此产生的差异在计入损益的情况下将对损益表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此,2007年1月1日生效的IAS 32《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工具作为负债或者权益的分类和列报方式作出了规定,并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问题提出了基本原则。IAS 32规定,发行者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在发行前即做好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划分,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即不允许变更。准则指出,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将带来发行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流出,或者其他方获得发行人现金或金融资产的索取权的情况下,该项金融工具被认定为金融负债。而权益工具是在除去所有其他债务,只保留对企业资产剩余利息的一种工具。金融工具相关的利息、股息、利得和损失应当采用合适的方式计入收入或费用。2008年,IASB对IAS 32进行了修订,要求某些嵌入式金融工具和某些使企业承担在清算时按照比例分配净资产的责任的金融工具,不论其是否满足负债的定义,都应当分类并确认为权益工具。这是对IAS32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对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和报告得到了重新的规范。
IASB与FASB就相关内容通过审议后,为实现双方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准则趋同,于2011年1月28日发布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征求意见稿。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以总额还是以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是抵销准则讨论的中心。IASB和FASB认为,总额法比净额法能提供更具相关性的信息,同时总额法列报更加贴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所强调的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未来现金流相关的信息。总额列报的观点也是本次抵销意见的基础。征求意见稿在保持IAS 32抵销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引入了有助于应用现行IAS32抵销原则的额外应用指南。该额外应用指南指出,“可由未来事件消除的抵销权并非无条件抵销权”,如果抵销权仅能够在特定日期之前行使,则该抵销权不符合无条件抵销权的标准。但是,在合同开始时存在特定条件的抵销权可能因随后发生的或有事项而变为无条件抵销权。征求意见稿的抵销适用于属于IAS 39范围的所有项目,建议对进行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额外的定性和定量披露。每个报告日,主体必须以表格形式提供进行抵销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存在抵销权但不符合抵销标准的资产和负债的详细信息。
本次抵销征求意见稿的评论时间截止到2011年4月28日,期间使用者表达了不同的声音。他们认为,总额法和净额法列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财务报表分析中具有重要价值,采用联合列报模式更能满足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因为联合列报模式规定了能够进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具体情况:企业无力支付以致破产清算,或者于企业而言抵销权是有条件的,或者是在企业没有明显意图打算行使该权利的无条件的抵销权。2011年5月31日到6月2日,IASB在伦敦与FASB联合会晤,进一步讨论了针对征求意见稿没有特别规定的抵销会计单位和附属抵押品抵销相关安排,并就抵销适用的范围以及抵销标准如何应用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抵销应当是在金融工具层次;另一种观点认为,抵销应当发生在独立现金流层次。但第二种观点面临着操作层面的困难,理事会对抵销实施的原则有更进一步的考虑。同时,尽管该次会议没有明确附属抵押品相关的抵销事项的处理,但其为后续讨论奠定了基础。
2011年6月,IASB首次从具体操作层面上开会讨论了可供选择的3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与原征求意见稿的建议类似,认为应当在企业正常经营以及破产清算或者债务拖欠情况下都拥有可实施的抵销权时,企业才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予以抵销。第二种模式与当前有效的IAS 32类似,要求只有在抵销能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合法实施时,才允许抵销。第三种模式仅适用与企业破产、清算或者拖欠债务情况。针对3种不同模式适用范围的讨论仍在继续,IASB和FASB在抵销模式上仍存在分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金融工具净值列报问题上的差异有所消弭,但仍没能实现实质同一。IASB预期将于2011年下半年发布最终准则,能否协调矛盾同时兼顾可操作性是影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准则制定的关键力量。■
责任编辑 刘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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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