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务机关近日对主要从事电视机批发业务的某家电销售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向零售商销售电视机的过程中,还附带赠送一些小家电,包括热水壶、电扇、遮阳伞、豆浆机、电饭锅、电暖气、炒菜锅等。这些小家电虽然是作为促销品免费赠送给下级零售商,但该公司仍然对这些促销品开具了普通发票,并申报了全部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一切看起来似乎都很符合税法的规定。但是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时却发现,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负数冲减销售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上既注明有销售电视的金额,还注明有小额负数冲减的金额。据财务人员介绍,这些负数冲减的金额是对零售商购买电视的折扣。
单从该业务表面上看,对这些折扣的处理方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件中“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税务机关近日对主要从事电视机批发业务的某家电销售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向零售商销售电视机的过程中,还附带赠送一些小家电,包括热水壶、电扇、遮阳伞、豆浆机、电饭锅、电暖气、炒菜锅等。这些小家电虽然是作为促销品免费赠送给下级零售商,但该公司仍然对这些促销品开具了普通发票,并申报了全部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一切看起来似乎都很符合税法的规定。但是税务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时却发现,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负数冲减销售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上既注明有销售电视的金额,还注明有小额负数冲减的金额。据财务人员介绍,这些负数冲减的金额是对零售商购买电视的折扣。
单从该业务表面上看,对这些折扣的处理方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件中“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的规定,但是税务检查人员对其中一些发票上的折扣比例产生了疑问。经测算,个别发票上的折扣比例最高能达到70%左右,这很不符合商业营销的常规。因此,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关于这些折扣的合同、数据来源、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准备重新核实其折扣的真实数额。但是,该公司财务人员对其中一些异常折扣始终不能提供计算折扣必须的有关资料,经再三询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最后承认:其中的一些异常折扣,其实是对促销品收入的冲减。
原来,该公司为了扩大对主打商品电视机的销售,购买了很多促销品,并免费提供给下级零售商,要求零售商在销售电视机时,把这些促销品免费赠送给消费者。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的规定,无偿赠送货物应归类为视同销售行为并需申报纳税。如果对赠送的促销品不申报纳税,就会很容易被税务人员发现并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对赠送的促销品申报纳税,该公司又觉得确实冤枉,因为毕竟是无偿赠送,不能收到任何货款。因此,财务人员就进行了一番精心的“筹划”,一方面对促销品按照销售的正常处理方法,不仅开具普通发票,而且记录销售收入并计提其中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对之前记载的促销品收入,以折扣的形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进行冲减。他们认为这样操作,既可以使促销品收入在账面上得到正常的体现;另一方面该公司本身就经常有真实的折扣,如果把这些促销品收入混淆在正常的折扣之中,一起作为折扣进行冲减收入,这种方式比较隐蔽,税务人员较难发现,从而达到最终对促销品不申报纳税的目的。
纵观上述对促销品的整个筹划过程,财务人员对促销品的“筹划”,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筹划,真正的纳税筹划首先应建立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该公司对促销品的“筹划”,从实质上来说属于偷税行为,自然免不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
笔者认为,在该案例中,该公司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对促销品进行筹划。
该公司之所以会无偿赠送促销品,一是由于对方购买了自己的商品(电视机);二是由于该公司在综合考虑了电视机和促销品的成本后认为,按照现实的成交价格,即使免费赠送促销品,公司总体还是有利可图的。因此,虽然从表面上看,在交易的价格中只反映有电视机的价格,而没有反映促销品的价格,但实质上促销品的价值也体现在交易的价格之中,只是促销品的价格没有从交易的整个价格之中明确划分出来罢了。
基于此,笔者的筹划方案是:该公司在销售电视机时,可以将促销品的价值从整个交易价格中剥离出来,使促销品的价格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得到独立的体现,使促销品成为正常的销售商品,而不是视同销售的商品。这种筹划方法,不仅在价格上确保了企业原来所能获得的最大经济利益,而且可以有效化解对促销品视同销售的风险。例如:原来销售一台电视机的价格为3000元,并赠送一个热水壶,真正开具发票并记载的收入为3000元。现在可以改变原来的操作方法,根据热水壶成本为50元的情况,将热水壶的价格定位为60元,而把电视机的价格定位为2940元,并使电视机和热水壶的价格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分别得到体现。比较前后两种操作方法,记载的收入同样都是3000元,后者不仅没有导致收入和税负的增加,而且还免去了视同销售的后顾之忧。
目前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销售大件商品的同时赠送小件商品的营销行为很多,比如买车赠锁、买大家电赠小家电、买十斤油赠一斤油等。营销者在处理这些涉税业务时,一部分不愿意承担涉税风险的商家,将这些赠品或者促销品按照市场价或者组成计税价格,额外申报缴纳了有关税款,这不免要增加其税收负担;另一部分商家则对赠品或者促销品采取了账外运作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较为隐蔽,但潜伏着较大的涉税风险。因此,商家的这两类处理方法都不是明智之举。商家应当将这些赠品或者促销品的价格,从总体销售的价格中剥离出来,对其销售收入进行单独的反映,只要控制好主商品和赠品的总体价格,就不会造成额外增加税收负担的结果,还可以将其中的涉税风险合理合法地进行规避。■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