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高扬 胡俞越 刘涛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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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开始使用商品期货规避价格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范了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对其风险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总体影响,便于投资者对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水平做出综合评价。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的某些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认定时,会面临无法与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进行有效对接的问题,本文拟对此做相关的研究与探讨。
一、企业参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企业的调查和了解,笔者发现,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认定时,企业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对未来需要购进现货(但尚没有购货合同)的情形进行的套保操作,会计准则未将其认定为套期保值。
第二,企业在价格相关性较强的商品上进行的交叉套期保值,面临着不被认定的风险。
第三,一些压榨企业基于规避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风险,稳定压榨利润,在大豆、豆油、豆粕三个品种上同时进行套期保值,也面临着不被认定的风险。
第四,企业套期保值操作是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之...
随着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一些大型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开始使用商品期货规避价格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范了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对其风险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总体影响,便于投资者对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水平做出综合评价。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的某些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认定时,会面临无法与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进行有效对接的问题,本文拟对此做相关的研究与探讨。
一、企业参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企业的调查和了解,笔者发现,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认定时,企业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对未来需要购进现货(但尚没有购货合同)的情形进行的套保操作,会计准则未将其认定为套期保值。
第二,企业在价格相关性较强的商品上进行的交叉套期保值,面临着不被认定的风险。
第三,一些压榨企业基于规避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风险,稳定压榨利润,在大豆、豆油、豆粕三个品种上同时进行套期保值,也面临着不被认定的风险。
第四,企业套期保值操作是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建立风险对冲关系,如果期货市场亏损,现货市场盈利,那么对于现货市场的盈利该如何评价?现货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在套期保值有效性的认定时,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第五,关于套期保值操作中展期的问题。一些企业基于合约流动性的考虑,在套期保值操作时往往会选择活跃月份的期货合约进行交易。在套期保值期间里,当持有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或不再活跃时,需要将合约平仓,进而在较远的活跃月份的期货合约上建仓。而这种展期操作往往不被认可为套期保值。
第六,由于套期保值有效性不符合80%-125%套期保值有效的标准,因而不被认定。
二、不被认定或未被认定为有效套期保值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对相关会计准则了解不足,未能按照其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从套期保值原理看,企业通过在期货市场建立多头头寸,作为对未来将要购进商品的替代物,以此形成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套期保值操作。因此,对未来要购进的现货(虽然没有购货合同)进行套期保值是符合套期保值原理的。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套期保值业务开始时,企业应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应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国外对此类套期保值也要求出具相关证明。例如美国期货监管机构商品交易委员会(CFTC)对未实现的预期需求的套期保值,要提交该商品在当前财政年度之前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用于加工、制造或饲养的需求量;不超过一年的特定时期内该商品用于加工、制造或饲养的需求量;该商品的存货和固定价格远期购买,包括与该商品有关的在制造品、产成品和制造或加工的副产品上的任何数量;不超过一年的特定时期内该商品未实现的用于加工、制造或饲养的需求量等。我国一些企业对尚未实现购进的行为进行套期保值之所以未被认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缺少对被套期项目的证明文件。事实上,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近年来购进商品的记录以及当年生产采购计划,作为未来购进商品的需要是客观存在的依据,否则容易被视为因缺少被套期项目,无法证明期货头寸与被套期项目的正式指定关系,而不被认定为套期保值。
(二)会计准则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缺少针对性的规定,无法指导企业操作
在现有套期保值会计准则中,套期保值工具涵盖了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多种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企业包括了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由于其涵盖内容较广泛,因而对于不同衍生工具、不同类型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的特点与区别之处,难以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这一方面导致企业在执行中缺少参考依据,另一方面也造成审计部门、国资委等外部机构对企业套期保值行为进行认定时缺少统一明确标准,随意性强。例如,对于被套保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而言,因其通常存在活跃的市场,且价格易获取,公允价值的度量相对较容易。而实物商品,因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品质、不同贸易环节等差异,市场活跃度及价格透明度远低于金融市场,因而公允价值较难获取。目前会计准则中尚无对现货商品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导致企业的实际操作缺少参考,面临自行确定的方法又不被认可的风险。
(三)套期保值的认定和有效性标准未能充分考虑我国商品期货的特点
这个问题主要集中在展期和套期保值有效性两个方面。
1.展期。在我国期货市场上,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交易所在交易保证金、持仓限额等方面会提高标准,因而临近交割的期货合约往往流动性比较差。企业基于规避流动性风险的考虑,会进行展期操作,这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在美国期货监管机构商品交易委员会(CFTC)对套期保值的认定规定中,也并未强调企业期货合约月份选择的标准,只是要求企业不要选择即将进行交割的期货合约。而在我国,仍存在许多因为展期操作而不被认定为套期保值的情形。
2.套期保值有效性。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套期保值有效性要达到80%-125%,才被认定为高度有效的套期保值,方可使用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80%-125%”是国际上的通行标准,但该标准并未考虑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的差异性,按此标准执行,我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有效性很难符合这一标准。
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法事前准确知晓基差的变动情况,并且商品现货市场的流动性和竞争性都无法与金融资产的现货市场(如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相比,商品的期现货价格的趋同性,要比金融资产的期现货价格的趋同性差。并且,受投资者结构、交易制度等制约,我国期货市场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同性不够理想。“80%-125%”的标准对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而言过于严格,这会影响企业参与套期保值的积极性。
(四)企业自身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理念及评价标准存在偏差
企业对于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被认定,通常取决于期货头寸是赢还是亏:如果期货盈利,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希望被认定,因为会获得较好的考核业绩,在奖金上也有体现。这一现象,实际上反映出企业在套期保值业务上的理念尚不成熟,仍存在以期货头寸成败论套期保值成效的问题,会导致企业片面追求期货工具上的盈利而与现货业务之间关联弱的问题。
另外,“80%-125%”的套期保值有效性标准主要被用来判断能否运用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并非评价套期保值效果的绝对性标准,不能因此完全否认套期保值人员的业绩。即使不被会计处理上认定,企业也可根据实际套期保值效果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客观的评价。
三、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与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对接的建议
要使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与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有效对接,使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较好地服务企业需要,客观反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效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企业应熟悉、掌握会计准则,从企业内部管理和业务流程规范上下功夫。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资料体系,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对每笔套期保值业务有详尽的规划和备案,从而保证在认定时能够提供合理充分的证据。
第二,企业在制定套期保值方案时,需要对套期保值合约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变动特点进行分析,收集历史数据,科学决策,提高套期保值有效性。这不仅有助于被认定套期保值进行会计处理,也有助于企业贯彻风险管理的目标。
第四,应结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特点以及我国商品期货特点,在套期保值及其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上进一步合理化。■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石油、粮食等全球大宗商品定价机制及我国对策研究”〈10BGJ02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张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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