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4月26日下发《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215号)。通知明确,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日期为2011年9月4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2∶00。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财政部2011年5月7日下发《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工本费结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4月26日下发《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215号)。通知明确,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及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日期为2011年9月4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2∶00。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财政部2011年5月7日下发《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工本费结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11]33号),以规范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购程序,促进中央单位财政票据工本费及时结算并缴入中央国库。通知规定,中央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应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中央单位先支付票据工本费,再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印制、发放。中央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包括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财政票据使用计划的制定工作,根据年度财政票据使用计划编制本单位财政票据工本费预算,统一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确保当年所领购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及时结算。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2011年5月12日下发《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以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通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通知具体对评价指标与权重、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工作责任与要求做出了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融企业201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本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2011年5月16日下发《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通知明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流程负责内部复核、审查及监督。申请调转的持证人员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并经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持证人员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可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持证人员调转另需注意的是,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被合并或撤销的,由其所属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接收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5月23日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以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通知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超期限登记核准手续,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不再对其进行特殊的红色标记处理。2.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预付货款退汇核准。企业预付货款发生退汇的,可直接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汇资金的入账等手续。3.取消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备案。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4.部分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核定业务审核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外汇管理部。5.将贸易信贷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从30%提高到50%。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