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三、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三、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9号;2011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2011年5月11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公告
一、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关企业为软件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年审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申请。
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以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8号)、《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手续。
三、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四、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上述设备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现行法规执行。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预约通关服务。
六、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2011年5月12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公告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L”,例如,《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L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L0704)。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1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2年6月1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对于2011年6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产业政策条目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以“L”为编码),海关可予受理。
四、对于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6号;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