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郑军 余恺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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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影视产业的发展对于振兴文化产业和民族文化的传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影视行业虽然在过去的一年里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其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融资难便是制约我国影视制作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影视行业的资金中大约有90%来源于自有资金,7%来源于政府投入,社会资金的投入只占到2%左右。社会投入资金量的严重不足成为我国影视行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直接导致了影视制作投入的不足。笔者认为,影视制作行业仅仅依靠传统融资模式进行筹资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结合影视产业特性,运用现代企业融资理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创新,才能破解影视企业融资难题。笔者在借鉴其他行业融资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四种影视制作行业的创新融资模式。
一、创新型融资模式的选择
(一)版权质押融资
《物权法》和新《担保法》确立了著作权的质押权利,为影视作品的版权质押提供了法律保障。自2007年华谊兄弟公司的《集结号》拍摄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招行5000万元贷款以来,国内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版权质押贷款业务。较为典型的案例有华谊兄弟、保利博纳和光线传媒三家公司通过版权质押方式分别为《唐山大地震》、《十月围城》...
影视产业的发展对于振兴文化产业和民族文化的传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影视行业虽然在过去的一年里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其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融资难便是制约我国影视制作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影视行业的资金中大约有90%来源于自有资金,7%来源于政府投入,社会资金的投入只占到2%左右。社会投入资金量的严重不足成为我国影视行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直接导致了影视制作投入的不足。笔者认为,影视制作行业仅仅依靠传统融资模式进行筹资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结合影视产业特性,运用现代企业融资理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创新,才能破解影视企业融资难题。笔者在借鉴其他行业融资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四种影视制作行业的创新融资模式。
一、创新型融资模式的选择
(一)版权质押融资
《物权法》和新《担保法》确立了著作权的质押权利,为影视作品的版权质押提供了法律保障。自2007年华谊兄弟公司的《集结号》拍摄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招行5000万元贷款以来,国内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版权质押贷款业务。较为典型的案例有华谊兄弟、保利博纳和光线传媒三家公司通过版权质押方式分别为《唐山大地震》、《十月围城》等电影融资。但从目前国内签订的版权质押合同来看,虽然其采取的是电影版权质押融资,但在贷款合同中却都包含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无限连带担保,由此可见,版权质押在国内并没有得到银行的认同,即便是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影视公司也需要提供版权以外的担保才能获取贷款。因此,可以说目前我国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质押贷款。加之影视制作企业没有一般工业企业所拥有的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是其法律框架内可以质押的主要资产,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解决融资难问题必须从著作权着手,通过真正意义上的版权质押,使多数影视项目在不需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获得与版权价值相匹配的资金。
(二)设立影视制作基金
影视制作基金是国外资本市场针对影视制作行业创造的一种金融产品。日本大型电影制作公司就曾经联合日本银行及证券公司成立电影制作基金,面向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吸纳资金,由其对影视作品进行投资,然后根据电影票房按照一定比例回馈投资者。通过在资本市场建立影视制作基金,可以在不发行股票的条件下使得许多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获取基金投资,进而满足其融资需求。
笔者认为,影视投资基金应采取与封闭式基金相似的设立方式。影视投资不能像股票投资一样可以随时交割,因此设立开放式基金很难满足投资者对基金赎回的要求。而且通过设立期限固定的封闭式基金,由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份额实现对影视项目的间接投资,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以及非专业性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影视投资基金可以聘请专业的基金经理和管理人员对基金进行管理,通过组合化的影视项目投资规避单个公司在影视作品开发中所存在的过大风险。在投资的过程中,投资基金可以选择非股权方式,以避免在股权方式下公司股本变动所应履行的复杂法律程序,通过对影视作品的项目投资实现与影视制作公司之间的共同开发和利润分成。影视投资基金较传统影视基金而言,其优点在于利用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可以扩大资金来源,提高投资效率,并更好地促进资本与影视产业的对接。
(三)影视企业互助融资
互助融资在国外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国内部分沿海地区的制造业也开始接受。笔者认为,互助融资模式未来在我国影视制作行业中的运用将会对中小型影视公司的债务融资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首先,在当前形势下,影视制作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是因为其自身风险较大而又不能提供足够的担保,而互助融资通过企业间的互保可以满足银行的担保要求。其次,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互助融资可以将一个企业、一部影视作品的风险分散到组织内的所有企业中,降低银行直接对单个影视企业发放贷款所面临的风险。再次,由于影视作品及其版权的特殊性,银行作为一般金融机构很难判断一部影视作品及其版权的价值,互助组织的形成可以减少影视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获取信息的责任从银行转移到互助组织。第四,影视项目投资具有项目投资大、周期短的特点,通过互助融资可以集中力量解决资金规模问题,其较短的投资周期又可以增强组织内资金的流动性。只要组织内企业错开投资时间,就可以让有限的贷款在不同企业间流转,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缺乏必要担保或者寻求外部担保的过程中,必然会增加影视企业贷款的成本,而互助融资可以很好地减少这一部分额外的损耗,增进融资的效率。
互助融资目前在国内影视行业尚未得到实施,其模式的选取还有待探讨。就在其他行业的实施而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成立互助基金为组织内成员贷款提供担保;二是由组织内成员以其全部资产提供担保。目前,国内已经存在由影视企业出资建立的影视基金,笔者认为,可以以此为基础建立互助融资组织,吸引更多的影视企业加入其中。
(四)职工持股计划
首先,影视制作作为高成长性行业,行业内员工普遍收入水平较高,具有开展对价职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条件。而且影视企业内部的员工对企业以及影视项目本身具有更为直观的了解,其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较弱,有利于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同时也可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对外传递出企业适合投资的信息,便于企业未来的对外融资。其次,职工持股作为股权性的融资,与债权融资相比而言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因为影视企业没有未来偿债的压力,可以循环使用资金,不需要在每次投资新的影视作品时再次融资。第三,非上市的影视公司在执行职工持股计划时无需通过监管部门以及外部机构的审查,制度成本较低。相比其他股权融资方式,企业在与职工的谈判中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不用担心控制权转移的问题。通过职工持股计划,还可以在影视作品的创作、拍摄以及制作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影视作品中常见的拍摄完工风险、盗版风险都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例如,华谊兄弟作为A股创业板上市公司,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为其打造核心竞争能力创造了基础,个别“明星”股东对于提升公司形象以及促进业务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中小型影视企业,更应该面向全部员工开展,而通过有对价的方式区别持股比例向所有员工发行股票应是影视企业开展职工持股计划融资的主要路径。影片《让子弹飞》的制作即为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新的参考。该片中并不需要员工实际出资,而是将片酬转化为对票房收入的分成比例,类似于合伙企业劳务出资的形式。这样,企业减少片酬支出与相应金额的融资无异,在实际操作中也更容易被接受。
二、影视融资的配套机制创新
(一)重新分配影视行业利益
国内影视行业的利润分配存在着严重的“脑体倒挂”现象,放映商较强的议价能力制约了制作企业的发展。“渠道为王”在电视剧产业尤为严重。电视剧播出媒体仅以制作成本的20%买进影视作品,其获利占总利润的70%以上,而制作机构平均只能获得6%左右,只有少数作品可以达到40%,而国外制作单位的这一利润可以达到50%。影视作品特别是电视剧制作者的利润被严重挤压,投入作品创作中的积累资金很少,没有更多的利润进行自我发展,这又增加了其对资金的需求和融资的难度,对于影视制作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只有规范影视产业链中的利润分配格局,才能促进制作单位生产资金的再积累,进而为其后续新作品的开发提供资金。
(二)建立版权评估制度
版权评估在国内尚是一个崭新的概念,资产评估机构普遍缺乏对影视作品版权的评估经验,一般不具备开展版权评估业务的能力。版权评估的缺乏使得业内难以对其价值达成一致,无法根据版权价值确定融资额度,银行机构也就不会接受版权质押,而是要求提供额外的第三方担保。因此笔者认为,建立版权评估制度是拓宽影视制作企业融资渠道的必经之路。对于该制度的建立,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资产评估机构对版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必须要得到使用方的认同才能运用于融资活动中来,因此在版权评估标准的建立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影视行业、评估机构和金融机构三方的利益和需求,这样才能使其在实际运用中得到各方的认同。其次,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需要保密和难以控制的内容,都将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制定完善的评估标准和详尽的评估程序尤为重要。对版权的评估需要考虑许多因素,业内目前较为关注的指标包括剧本的质量、导演和演员的知名度、公司以往作品的情况等,但这些指标主要决定了影视作品未来的观众知晓程度,却并不能完全决定其将会产生的价值。笔者认为,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制片的科技含量、宣传力度、与放映商之间的议价能力等都应作为版权评估的量化指标。在标准确立之后还需建立专业化的版权评估机构,以代替一般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影视作品的版权进行评估。因为专业化的机构和人员可以使评估过程更易于管理、评估结果更为公允,也可以产生规模经济效应。
(三)完善版权交易平台
影视版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对于投资方的利益保障至关重要。目前国内建立的版权交易中心主要有中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及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这些交易机构从数量上基本可以满足版权交易市场的需要,但是在交易制度的确立和交易程序的管理上还不完善。版权交易需要有严格的司法和执法程序对交易各方的权益加以保障,也需要有交易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包括对交易双方的撮合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提供方便快捷的程序等。另外,版权交易对象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所有权下的抵押权、质押权、受益权和开发权等。因此,加快版权交易平台与版权评估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对提升影视作品的价值,推动影视制作企业的融资有着重要意义。
(四)建立影视保险体系
影视作品的投资回报率以及版权价值的实现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影视制作过程中的超支、托期、烂尾风险以及放映过程中的审批、盗版、档期风险都会影响其最后的收益。这对于投资方以及其他资金提供方而言都是难以接受的风险,必须依靠相应的制度加以化解,即建立影视保险体系。保险和银行之间联动的金融机制在好莱坞运行了几十年,目前至少有3家保险公司在好莱坞从事影视产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根据每位导演、演员、编剧等相应的身价数据确定某部作品的票房指数,再根据其级别确定保险额和保险费率。一旦剧组发生意外或者票房未达到保险额度,保险公司将会按差额进行赔偿。这样的保险机制不仅可以化解影视作品的投资风险,增强影视公司的信贷能力,还能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影视制作机构融资的成功率。目前我国还没有类似的担保机构开展影视担保业务。中宣部等九部委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中提出“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承贷银行的信贷风险”,这一思路对于我国影视保险体系的建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行业风险基金毕竟是有限的,只有通过有限的资金杠杆,引入保险机构开展影视保险才能真正解决影视投资高风险的问题,并为其融资扫清障碍。■
(本文为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影视制作投融资机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D10040)
责任编辑 刘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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