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创先争优活动并非新提法。大凡我国65岁以上的公民对曾经很长一段时期所经历过的“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等活动,还是记忆犹新、历历在目的。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今天的创先争优活动和过去的“学赶超”等活动是有很大不同的。
首先,社会背景不同。过去的“学赶超”等活动是在传统社会主义制度下,以主人公的精神,注重集体或个人荣誉,少计或不计报酬开展的。而如今的创先争优活动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精神与物质奖励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其次,目标原则不同。过去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无论对内对外,一律以“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为原则,激励自己强化集体意识。而今,则是与以人为本、注重民生、建立法治社会与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结合在一起的。
第三,开展的方式方法不同。过去往往是大搞群众运动。而今,则是与科学发展、深化各领域改革与讲究文明、理性实惠结合在一起的。
第四,起点不同。过去的“学赶超”活动是在先学、后赶、再超的氛围下循序渐进展开的。而今,创先争优活动越过了学赶阶段,直接在创先争优的高起点进行。
总之,无论过去的“学赶超”活动还是今天的创先争优,都是在党和政府...
创先争优活动并非新提法。大凡我国65岁以上的公民对曾经很长一段时期所经历过的“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等活动,还是记忆犹新、历历在目的。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今天的创先争优活动和过去的“学赶超”等活动是有很大不同的。
首先,社会背景不同。过去的“学赶超”等活动是在传统社会主义制度下,以主人公的精神,注重集体或个人荣誉,少计或不计报酬开展的。而如今的创先争优活动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精神与物质奖励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其次,目标原则不同。过去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无论对内对外,一律以“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为原则,激励自己强化集体意识。而今,则是与以人为本、注重民生、建立法治社会与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结合在一起的。
第三,开展的方式方法不同。过去往往是大搞群众运动。而今,则是与科学发展、深化各领域改革与讲究文明、理性实惠结合在一起的。
第四,起点不同。过去的“学赶超”活动是在先学、后赶、再超的氛围下循序渐进展开的。而今,创先争优活动越过了学赶阶段,直接在创先争优的高起点进行。
总之,无论过去的“学赶超”活动还是今天的创先争优,都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强调公民意识、党性意识,落实社会的良性发展的基础上开展的。但由于今天的人文因素、社会条件比过去复杂得多,要使今天的创先争优开展得文明有序,扎实有效,理性升华,必须紧紧围绕依法治国这个大政方针,强化各层级人员的权利意识,才能达到遏制某些执牛耳者滥用权力,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以下从几个层面分别陈述:
一是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所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即在党和政府不断力求推进民主政治改革的环境下,要强化对《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理解。笔者认为,公民能够以主人公的态度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民主权利,将是创先争优的政治保证,也是遏制滥用权力者最现实的创先争优行动。
二是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应当熟知并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尤其对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六)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和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充分理解和认真贯彻。为了保证党员行使权利,2003年中共中央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04年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重申了党员的责任,这些规定都促使每个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时时处处感到作为一名党员责任的重大。
三是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是我国对各行业(如会计、审计、统计、质检等)的专职从业人员分别颁布了法律,赋予他们相应的职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例,会计人员享有四个“有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及时处理”;“对违反枉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四个“有权”都不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而直接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自行行使。
由此可见,我国各系统公民所享受的民主政治权利,都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所授权的,其权威性高于任何单位负责人的指挥权。我国有十几亿公民,如果都能熟知《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并认真履行,其中的党员都能熟知《党章》赋予的权利并认真履行,数百万国家公务人员都能熟知《公务员法》赋予的权利并认真履行,各行业的专职人员都能明知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并认真履行,我们的社会上还有多少敢于违法乱纪的人呢?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单位的负责人,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己首先是我国公民的一员,其次才是党员或公务员或某一专业从业人员。作为公民首先应当监督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时时处处严格自律,同时接受别人尤其身边人的监督。还应当指出,当某一个单位负责人违法违纪已有所表现时,他身边的各层级人员不可能一点也没发现,除主观上怂恿或别有用心者外,按群众通常的顾虑,害怕打击报复,装作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殊不知大量“无法律约束空间”的存在正是由于他身边所有的人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所致,势必助长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由此可见,应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推进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而要做到这点,笔者认为,全国上下必须认真学《宪法》,全党须认真学《党章》。各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学,学上三年、五年,甚至十年、二十年,何愁我们的社会不清廉,何愁我们的社会不能弊绝风清。我们的创先争优活动必将是天天自觉进行,我们的国家必将更蒸蒸日上,欣欣向荣。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