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2010年12月21日下发《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通知明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已经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对尚未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上述相关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中央公益性单位可以从2011年3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捐赠票据。中央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由财政部票据中心进行审核。中央公益性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票据中心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
财政部2010年12月21日下发《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通知明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已经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对尚未使用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上述相关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中央公益性单位可以从2011年3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捐赠票据。中央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由财政部票据中心进行审核。中央公益性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票据中心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财政部2010年12月23日下发《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明确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事项包括:1.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略)。2.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2(略)。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相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2010年12月30日下发《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通知明确,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为支持支线航空发展,旅客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支线飞机执飞的支线航班机票,免缴机场管理建设费,其他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支线飞机以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公布的机型为准。继续保留首都机场、白云机场、美兰机场三家上市机场以机场管理建设费安排补贴作为企业收入的政策,每年补贴额不低于各机场当年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的40%。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场管理建设费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究修订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尽快发布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1年1月4日下发《关于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主办券商督促所主办股份转让公司抓紧做好201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股份转让公司应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应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7年修订)进行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通知规定,股份转让公司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股份转让公司年度报告应第一时间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披露。对于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股份转让公司,在其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该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2002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2]76号)有关要求,做好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方式的调整工作。对于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的第1个转让日调整;在2011年4月30日后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披露年度报告5个转让日后调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1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以进一步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健康发展。通知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各商业银行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