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务院台办2010年11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明确指出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三个条件:1.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2.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3.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文件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并要求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文件还要求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大陆企业主动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此外,还明确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申请和有关部门核准程序等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11月9日下发《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以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应对打击“热钱”违规流入,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和金融安全。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对银行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二是调整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政策,下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来料加工收汇比例,严格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务院台办2010年11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明确指出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三个条件:1.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2.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3.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文件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并要求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文件还要求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大陆企业主动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此外,还明确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申请和有关部门核准程序等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11月9日下发《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以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应对打击“热钱”违规流入,维护我国涉外经济和金融安全。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对银行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二是调整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政策,下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来料加工收汇比例,严格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三是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四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出资管理,进一步明确实际缴款人与境外投资者不一致情况下的审核要求。五是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严格支付结汇要求。六是规范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并依法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七是加大对违规银行的处罚力度,依法予以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贸易、外商直接投资、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等渠道的资金跨境流动,特别是加强了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短期外债的管理,强化了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义务,有利于进一步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防范“热钱”跨境流入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19日下发《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0]350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信贷计划,加大涉农贷款投放总量,着力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继续保持涉农贷款投放势头,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足额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准确把握市场信号,对涨幅较大的产品和影响价格稳定的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对供给缺口较大的农产品品种予以重点支持,例如,粳米、玉米、蔬菜、棉花、食糖等,以提高这些产品的生产、加工能力,加大市场供应量;科学掌控投放节奏,按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市场流通规律灵活安排信贷资金;认真落实支农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强信贷投向监管,有效控制和防范涉农信贷资金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11月19日下发《关于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的通知》,对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服务、深化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这一制度在创业板市场全面实施,为创业板的顺利推出和稳定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在证券市场普及宣导适当性管理的原则与理念,强化参与者风险意识,促进证券公司对客户的精细化分类与管理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指引》一是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为客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具体要求;二是强化证券公司对参与创业板市场客户的了解、评估及针对性服务,要求其持续关注客户的交易情况,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三是细化与完善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持续风险揭示要求,包括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风险、股价异常波动风险、公司业绩大幅下滑风险等,尤其是对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要求其切实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所有客户传达相关信息,并留存记录;四是针对本所建立的重点监控账户、重点监控股票等机制,要求证券公司认真落实配合监管措施,规范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财政部2010年11月20日下发《关于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租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会便[2010]72号),向各单位征求对该准则的意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0年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租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特下发此函向各单位征求对该准则意见。现行租赁会计模型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概念框架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但没有反映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实质上是表外融资。融资租赁模式和经营租赁模式的同时存在意味着经济意义相似的交易可能结果不一样,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此外,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明线”划分,导致现行模型过于复杂,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界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起了一个共同项目,目的是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