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汇票是企业在经济交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按是否带息可将其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两类。不带息商业汇票,其会计处理相对较简单,而带息商业汇票的会计处理,尤其是将带息商业汇票申请贴现,以及期末将带息商业汇票计息后再贴现等会计业务的处理,在相关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容易出错。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商讨。
1、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汇票利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其票据利息的计算应在票据到期或期末进行。也就是说,企业销售商品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其票据利息暂不处理,而是直接根据汇票的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待票据到期或期末再计算票据利息。
此项业务中,容易出错的地方主要是,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往往就计算了利息,而且计入了财务费用。
2、票据贴现期限的计算
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票据贴现期限一般有按月和按天计算两种方式。按月计算时,应按其贴现日的对日计算。如,某企业2002年4月15日取得一张面值为100万元的不带息商业汇票,期限6个月,2002年6月15日申请贴现...
商业汇票是企业在经济交易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按是否带息可将其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两类。不带息商业汇票,其会计处理相对较简单,而带息商业汇票的会计处理,尤其是将带息商业汇票申请贴现,以及期末将带息商业汇票计息后再贴现等会计业务的处理,在相关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容易出错。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商讨。
1、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汇票利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其票据利息的计算应在票据到期或期末进行。也就是说,企业销售商品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其票据利息暂不处理,而是直接根据汇票的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待票据到期或期末再计算票据利息。
此项业务中,容易出错的地方主要是,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往往就计算了利息,而且计入了财务费用。
2、票据贴现期限的计算
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票据贴现期限一般有按月和按天计算两种方式。按月计算时,应按其贴现日的对日计算。如,某企业2002年4月15日取得一张面值为100万元的不带息商业汇票,期限6个月,2002年6月15日申请贴现,则贴现期为4个月(6月15日~10月15日)。按天计算时,则需按日历天数计算,并遵循“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的原则,如果是持异地商业汇票贴现,还需另加3天付款期。
例1:某企业2002年6月10日将一张面值500万元、出票日为3月18日、期限6个月的异地商业汇票申请贴现。则贴现期计算如下:
6月份为21天;
7月份为31天;
8月份为31天;
9月份为17天;
另加3天付款期
合计 103(天)
此项业务中,容易出错的是6月份天数的计算,大多数计算者采用减法计算,即30-10=20(天);另外就是忘记另加3天的付款期。
3、带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票据利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持有的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还应区分商业汇票在期末是否已经计息。
此项业务中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在背书转让带息商业汇票时,往往会漏计票据利息,导致应收、应付的银行存款额出现差错。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例2:A公司2002年5月1日取得一张面值为150万元、票面利率为5%、期限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2002年7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采购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价值为120万元,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余款用银行存款付讫。其会计处理为:
(1)商业汇票期末计息(6月30日)
票据利息=150×5%/12×2=1.25(万元)(此时,票据利息按整月计算)
借:应收票据 12500
贷:财务费用 12500
(2)票据背书转让
借:物资采购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133500
贷:应收票据 1512500
财务费用 25000
被背书方(B公司)到期收到的票据本息为153.75万元。
如果该票据在未计息时即背书转让,则应将全部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接例2,假定A公司于2002年5月20日将票据背书转让,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133500
贷:应收票据 1500000
财务费用 37500
4、带息商业汇票期末计息后再申请贴现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带息商业汇票在期末(6月30日或12月31日)应计提利息,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票据在期末计息后,再申请贴现时,按贴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票据面值+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此项业务容易出错的地方是,贷记“应收票据”的金额以及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往往只考虑了“应收票据”的面值,而未包括已计提的利息。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例3:仍以例2的资料,假定A公司于2002年7月1日将该汇票申请贴现,贴现率为6%。其会计处理为:
(1)商业汇票期末计息(6月30日)
票据利息=150×5%/12×2=1.25(万元)
借:应收票据 12500
贷:财务费用 12500
(2)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150×〔1+5%/12×6〕×6%/12×4=3.075(万元)
贴现金额=153.75-3.075=150.675(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06750
财务费用 5750(37500-12500-30750)
贷:应收票据 1512500
5、已贴现的带惠应收票据到期,承兑人无款可付时,转入“应收账款”金额的确定
已贴现的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承兑人无款可付时,无论是贴现申请人垫付,还是转入短期借款,转入应收账款的金额均为票据的本息。因为无论期末票据是否计息,票据到期收款人收到的都是其本息。因此,已贴现带息票据到期,承兑人无款可付时,其转入应收账款的金额是应收票据的本息。
此项业务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对会计制度中“转入应收账款的商业汇票不再计算利息”这一规定的错误理解,往往转入“应收账款”的金额仅仅是票据的面值,而未包括利息。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例4:仍以例2的资料,假定A公司已贴现的商业汇票于2002年10月1日到期,承兑人无款可付。由贴现申请人垫支。其会计分录分:
借:应收账款 1537500
贷:银行存款 1537500
如果上例中,A公司也无款可付,则应将票据的本息转入“短期借款”科目,作为A公司的逾期贷款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537500
贷:短期借款 1537500
责任编辑 季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