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平纳税既是税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尽管税法规定一些“收入不均衡或不固定”的行业可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年薪制”计税法(按上年平均月收入预交,年终找齐),但这些优惠政策仅限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没有“照耀”到那些明显“收入不均衡”的领域,我国高校教师群体就是这样一个被人“遗忘”的角落。
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具备“季节性”和“不固定性”两个特征。其“季节性”具体体现在教学期收入与假期收入存在较大差异。高校每年有三个月的假期,假期也是淡季,教师在淡季的收入普遍较低;教学期是旺季,教师们的收入普遍高于淡季。即使是在旺季,每个月发放到教师手里的报酬也不均衡,计税忽高忽低,增加了教师的税负。据笔者对某高校教师的收入的统计,1月份属于教学期期末,该教师的应税所得高达14385元;3月份是假期之尾,该教师的应税所得才2285元;该教师1月份的税率高达20%,应纳税额为2502元,是3月份应纳税额217.75元的11.5倍。
高校教师每月所得的“不固定性”是由其收入的多样性决定的。一般来说,高校教师的收入名目较多且不固定。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教师除了基本工...
公平纳税既是税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尽管税法规定一些“收入不均衡或不固定”的行业可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年薪制”计税法(按上年平均月收入预交,年终找齐),但这些优惠政策仅限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没有“照耀”到那些明显“收入不均衡”的领域,我国高校教师群体就是这样一个被人“遗忘”的角落。
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具备“季节性”和“不固定性”两个特征。其“季节性”具体体现在教学期收入与假期收入存在较大差异。高校每年有三个月的假期,假期也是淡季,教师在淡季的收入普遍较低;教学期是旺季,教师们的收入普遍高于淡季。即使是在旺季,每个月发放到教师手里的报酬也不均衡,计税忽高忽低,增加了教师的税负。据笔者对某高校教师的收入的统计,1月份属于教学期期末,该教师的应税所得高达14385元;3月份是假期之尾,该教师的应税所得才2285元;该教师1月份的税率高达20%,应纳税额为2502元,是3月份应纳税额217.75元的11.5倍。
高校教师每月所得的“不固定性”是由其收入的多样性决定的。一般来说,高校教师的收入名目较多且不固定。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教师除了基本工资、职称工资等固定收入外,还有课时补助、课题提成、年终奖金以及各种成果奖励,这些收入都不固定。例如:课题提成,只有拿到课题的教师才有;成果奖励,有成果的教师才能获得,并且是几年可能才会享受一次;课时补贴也不固定,上课时有补贴,没课时就没有补贴;学期安排也不固定;所有这些都造成了收入的不均衡,也使得计税上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高校教师收入既具有季节性,每月所得也不固定,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年薪制计税对象的特征。高校教师在我国纳税人群体中,是素质较高的忠实纳税人,对待这个群体,在目前没有其他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年薪制”计税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减轻高校教师“虚增”的税负,可从税法上体现尊师重教的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也有助于我国税收文化的建设。为此笔者建议: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即年薪制计税的做法,对我国高校教师收入实行“年薪制”计税,据实减轻教师“因计算不当而添加”的税负,以体现税法公平纳税的精神,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程。■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