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但是餐饮企业外卖外送业务,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却存在争议。
一、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看主体定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中就曾经指出,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笔者分析,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界定,是因为营业税对于“饮食业”在征税范围上的界定非常明确。结合前述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对饮食业的定义,饮食业的特点在于不仅向客户提...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但是餐饮企业外卖外送业务,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却存在争议。
一、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看主体定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中就曾经指出,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笔者分析,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界定,是因为营业税对于“饮食业”在征税范围上的界定非常明确。结合前述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对饮食业的定义,饮食业的特点在于不仅向客户提供饮食物品,还提供饮食餐具使用、饮食场所使用等。而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或者其他食品,由于其并不提供饮食场所,不能定位为营业税征收范围中的饮食业,对其销售烧卤制品取得的收入就不宜征收营业税,而应征收增值税。
二、饮食业外卖点:按照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6]261号文出台不到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在1996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该通知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又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但该通知同时也规定,这些单位如果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通知还要求,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该文出台的背景是,当时的酒店除了提供餐饮服务外,往往同时销售烟酒、纪念品甚至衣物等货物,而这些货物并不是在酒店消费的,所以该通知规定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从内容上看,该文件中提到的“这些单位如果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关键词“货物”指的不是饮食业自身的饮品、食品,而是饮食之外的增值税应税货物。
国税函[1996]261号文和国税函[1996]202号文对一个产业—烘焙业产生了实际影响。张女士是笔者公司一家客户的会计人员,她经常会在不同的西点店购买面包,并且习惯将手里的购货小票积攒起来,定期集中向商户开具发票。慢慢地,她发现在北京方庄环岛附近一家很有名的西点店获取的发票属于增值税商业零售发票,而蒲黄榆地铁站附近的另一家西点店却可以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机打发票。为什么同样是卖面包、蛋糕的,提供的发票却不同呢?笔者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线索去了解了一下才发现,方庄的这家西点店主要业务是外卖,没有专门的堂食经营区域,因此这家烘焙企业类似于我们一般所说的“糕点厂”或者“糕点店”,那么这家企业就需要对一般顾客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蒲黄榆的西点店,其经营场地包含了明确的堂食区域,大概可以容纳20名顾客在店内进食、消费,经营模式类似于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洋快餐,因此它属于地税部门管辖范围,对其应当按照餐饮业征收营业税,其对顾客开具的应当是地税营业税发票。
三、必胜宅急送:新消费模式不改饮食业本质
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洋快餐连锁企业纷纷推出窗口外卖、送货上门的服务,将传统的厅堂快餐延伸到写字楼和住家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就和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在其推出的“必胜宅急送”业务上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发生了争议。对此,广东国税还专门致函国家税务总局请求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最终出台了《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批复明确,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笔者判断,广东国税之所以要向国税总局进行请示,很可能是因为该局将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的“必胜宅急送”业务理解为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附设门市部、外卖点”了。如果按照“外卖点”来理解,在百胜餐饮厅堂内销售的食品需要征收营业税,而通过宅急送销售的就要改征增值税。然而国税函[2009]233号不再纠缠于是否单独设立门市部、外卖点这样的销售形式,而是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必胜宅急送和传统饮食服务的同质性,明确其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