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章建良 (作者单位:浙江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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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它具有定向发行和增发两层涵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将其定义为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定向增发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广泛地被上市公司认可和采用。但由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存在不同的目的,产生了不同的增发模式,操作手法越来越复杂,所得税处理也就存在特殊性。笔者试图通过案例解析来探讨上市公司和增发对象的所得税处理。定向增发的前期往往涉及一系列的企业重组行为,涉税事项复杂多变,涉及的税种也很多。由于篇幅限制,笔者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增发对象出资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以及上市公司支付对价(股份)环节,涉及的主体包括定向增发主体(上市公司)和增发对象。
一、以单项资产认购
单项资产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金。增发对象以货币资金认购,其实就是股东以货币增资;对上市公司来说,就是接受投资者的投资,增加股本。因此,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之外,对双方来说均不涉及所得税事项。增发对象以单项非货币性资产认购,一般不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不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而是适...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它具有定向发行和增发两层涵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将其定义为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定向增发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广泛地被上市公司认可和采用。但由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存在不同的目的,产生了不同的增发模式,操作手法越来越复杂,所得税处理也就存在特殊性。笔者试图通过案例解析来探讨上市公司和增发对象的所得税处理。定向增发的前期往往涉及一系列的企业重组行为,涉税事项复杂多变,涉及的税种也很多。由于篇幅限制,笔者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增发对象出资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以及上市公司支付对价(股份)环节,涉及的主体包括定向增发主体(上市公司)和增发对象。
一、以单项资产认购
单项资产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金。增发对象以货币资金认购,其实就是股东以货币增资;对上市公司来说,就是接受投资者的投资,增加股本。因此,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之外,对双方来说均不涉及所得税事项。增发对象以单项非货币性资产认购,一般不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不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而是适用一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个人所得税处理。
增发对象如果是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增发对象如果是自然人个人,《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上述规定是对《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中明确的“个人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取得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按规定征收”的一次彻底修改,值得纳税人特别注意。
例1:2008年5月16日,河南(漯河)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定向增发公告,募集9亿多元资金进军高档文化纸行业。该公告称,这次非公开发行股票6200万股至10830万股,发行底价为9.21元/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由于增发对象以现金单一资产认购增发股份,除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外,对双方来说均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
例2.2009年12月24日,东华软件发布公告,公司与自然人张秀珍、张建华、王佺、江海标、吕兴海于当年12月18日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拟发行不超过1630万股购买自然人张秀珍等5人持有的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其中张秀珍持有82.76%的股权,张建华持有13.75%的股权,王佺持有1.1%的股权,江海标持有1.54%的股权,吕兴海持有0.85%的股权。预计,以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神州新桥100%股权的评估值不超过3.24亿元。
东华软件向自然人非公开增发股份,用于收购增发对象持有的神州新桥股权,对张秀珍等人来说,是以股换股,即以非货币性资产(持有的神州新桥股权)对外投资,属于增发对象以单项资产认购。如果认购的增发股份公允价值高于持有的新桥股权成本价,对增值部分,应根据国税发[2008]115号文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以组合资产认购
增发对象以组合资产认购增发股份,如果不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则不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其所得税处理方式同以单项资产认购一样。但是,如果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应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例3.2009年,A上市公司为注入优质资产,拟以每股1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股票30000万股,收购优质资产。其中某增发对象B企业,拟以部分经营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认购其中的500万股。该部分经营性资产账面净值2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
如果该批经营性资产只占增发对象的账面资产很小的一部分,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不发生重大改变,其所得税处理方式同以单项资产认购一样。B企业应确认上述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所得300万元(500-200),并按公允价值确认认购的股权投资(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发行方A企业注入的经营性资产的计税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如果该批经营性资产占增发对象账面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发生了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则应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假设B企业的全部资产为600万元,本次认购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为83.33%,支付对价为100%股权支付。则B企业的定向认购符合特殊重组中有关资产收购比例的标准,即受让企业(A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B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如果B企业的定向认购还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转让企业B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200万元确定;②受让企业A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200万元确定。
三、整体资产认购
企业整体资产认购,是指增发对象的企业不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用来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整体资产认购必然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因此应适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整体资产认购一般发生在借壳上市、公司并购等增发模式中。
例4.欣网视讯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定向增发购买资产方案议案,公司拟向第一大股东上海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售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附着于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或与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出售全部资产负债的同时,公司拟向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其拥有的煤炭类及与煤炭业务相关的资产及煤炭类下属子公司的股权,公司以向义煤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作为收购对价。
在上述定向增发中,增发对象——义煤集团以经营性资产和股权认购股票,欣网视讯公司以向义煤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作为收购对价。因此,支付对价100%为股份支付。只要义煤集团出资认购的资产不低于其全部资产的75%,且符合其他特殊重组条件,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出资认购的资产是其全部资产负债,则构成整体资产认购,如果符合其他特殊重组条件,当然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义煤集团认购取得欣网视讯定向增发股份的计税基础按认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欣网视讯取得义煤集团出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认购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
上述案例讨论,其主要目的是便于分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所得税处理,仅代表笔者个人对相关税法政策的理解,与案例企业的实际所得税处理无关。■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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