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7 作者:石济海 刘厚兵 田静 (作者单位:浙江省诸暨市地税局 江西省赣县地税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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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鼓励购买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等文件。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但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易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明确规定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
为鼓励购买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等文件。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但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易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明确规定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至此,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实现了由“给予优惠——取消优惠——部分优惠”的转变。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关注点一: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研发机构范围主要分为四类。一是《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五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二是《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三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三是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研发费用标准为,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四是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研发费用标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2.设备清单范围。只限于财税[2009]115号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一是环境方面的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方面的特种泵类、培养设备等;三是实验室专用设备,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等。
关注点二:办理退税程序和办理退税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其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退税应提供申请资料。研发机构在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以下资料: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退税应区分适应情形。一是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二是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三是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所以,纳税人对已退税的发票应做好留存备案。
关注点三:几个重要时限要求和补缴已退税款计算
《管理办法》明确,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同时,对有关管理事项提出了时间要求,并明确了补缴已退税款计算公式等问题。
1.几个重要时限要求。一是变更时限为30日。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如果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二是发票认证时限有90日和180日之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三是申请退税时限180日。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四是退税监管期限为5年。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
2.补缴已退税款计算。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其中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原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根据《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5号),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工程完工后,根据其全部安装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乙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底其研发机构购进一台国产设备,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500万元,注明增值税额为85万元;安装费3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企业于2010年1月11日办妥认证手续,并于当月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2010年12月底,该企业将上述设备销售给别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规定,则乙企业购进时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5880000,贷:银行存款5880000。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5880000,贷:在建工程5880000。取得退税款时,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借:银行存款850000,贷:固定资产850000,即退税后设备原值为5030000元(=5880000-850000)。假设该设备没有残值,折旧年限10年,则2010年该设备累计折旧=5030000÷10=503000(元)。销售时该设备折余价值=5030000-503000=4527000(元),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5000000×(4527000/5030000)×17%=7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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