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严少斌 (作者单位: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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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单位代扣代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漏洞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发现,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在不断增长,但是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工薪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仍然很大。
(一)各种单项奖金、津贴、补贴没有完全纳入应税所得的范畴。有的行政事业等单位尤其是企业,除了按照职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外,没有将各种名目的单项津贴、补贴与职工工资合并起来,予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发放的实物没有纳入应税所得的范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有的单位每逢节假日向全体职工发放日常生活用品,并没有将其价值与职工当月的工资、奖金合并起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财政部于2009年11月12日颁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哪些项目应进入工资总额、哪些项目应进入职工福利费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部分企业还是没有严格执行。
(三)少数企业在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之外...
一、单位代扣代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漏洞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发现,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在不断增长,但是个人所得税尤其是工薪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仍然很大。
(一)各种单项奖金、津贴、补贴没有完全纳入应税所得的范畴。有的行政事业等单位尤其是企业,除了按照职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外,没有将各种名目的单项津贴、补贴与职工工资合并起来,予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发放的实物没有纳入应税所得的范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有的单位每逢节假日向全体职工发放日常生活用品,并没有将其价值与职工当月的工资、奖金合并起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财政部于2009年11月12日颁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哪些项目应进入工资总额、哪些项目应进入职工福利费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部分企业还是没有严格执行。
(三)少数企业在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之外,再由企业出资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理由是上级下达的职工薪酬控制指标有结余,用此指标结余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没有什么区别。其实这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由企业出资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既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也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额的规模。
(四)存在与工薪个人所得税有关的两种极端现象:一是少数大中型企业每月分两次向职工发放工资,分若干次发放单项奖金、津贴和补贴。之所以如此,与发放工资奖金时的资金调度需要有关,也与为了降低职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和税负的动机有关。二是部分小型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少扣缴甚至不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竟然通过虚设职工等手段将部分职工的工薪收入进行分解降低到接近于甚至低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以达到少扣缴甚至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二、工薪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的形成原因
(一)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还不够完善。工薪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低至5%,高至45%,还有若干个速算扣除数。这种税收制度框架设计的初衷是加大对个人所得的调控力度,但是实际上却提高了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概率,既增加了单位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量,也加重了税务、审计人员稽查、审计时的工作量。另外,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31个省市自治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都采用相同的扣除标准,实际上是有失公平的。
(二)部分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监管不严。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严,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有的税务机关管理的单位多、企业多,没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对所辖单位、企业的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深入的稽查。主观原因是有的税务机关为了防止上级税务机关对其下达的税收任务过快增长,有时明明知道某企业没有及时足额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去及时稽查补征。对于这种情况,税务系统的通俗说法为“蓄税”。当然,还有少数税务机关及税收征管员是因为不作为或者征管、稽核水平不够,没能掌握到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真实情况。
(三)部分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对税收的监管职能不够到位。虽然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具有监督检查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职能,但是由于地方税务局是地方税种的专门征收机关,在上级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没有专项安排并提供政策依据的前提下,当地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一般不会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四)社会中介机构难以充分发挥对税收的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年报审计或者其他专项审计时,必然涉及到企业各项应交税费的审计。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应交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进行深入审核后予以确认。但是,注册会计师在企业执行审计程序时,一方面涉及的审计内容很多,另一方面由于人手有限、时间有限,难以对各项税费尤其是工薪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彻底的核实。
三、完善工薪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的改革构想
(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条款。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原则是“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促进中等收入阶层的发展,调节过高收入阶层的收入”;世界性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是“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因此,笔者对我国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议与构想。
第一,实行五级的必要费用扣除制度,同时取消现行工薪个人所得税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包括5%至45%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考虑由国家统计局根据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有关指标进行测算后,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五大类区域,即发展水平“最高”、“较高”、“中等”、“较低”和“最低”。然后,根据这5档,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宜由各个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最低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宜低于目前已经实行的2000元。
第二,降低和简化工薪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薪个人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0%。如此改革后,职工的名义税率是20%,实际税率在0至20%之间。这样不仅简化和降低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税率,而且将工薪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种类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统一协调了起来,并且可以提高对各类收入群体个人所得调控的有效性,大量减少偷税漏税的现象,还可以大幅提高单位代扣代缴和有关部门检查、审计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效率。
第三,现行工薪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三项法定内容基本保持不变:一是关于外籍人员、外籍专家等人员的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暂时不变;二是工薪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有关规定基本保持不变;三是工薪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完善工薪个人所得税的配套征管办法。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工薪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日常工作中,要实行征收管理与稽查检查相分离。在定期不定期的税务稽查中,市、县地税局的税务稽查机构可以组织所辖的若干个税务稽查分支机构,对辖区内代扣代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查。省市地税机关也可以组织各个市县地税机关进行交叉检查。这样,既可以发现部分单位的偷税漏税情况,也能够发现少数税务机构或者税收征管员故意“蓄税”的问题。地方政府的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工薪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可以考虑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当年度和上一个年度内各个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日常征收检查管理,地方政府组成的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对各个单位以前年度(最多5个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处理。国家应当建立适当的奖励制度,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税务所)充分发挥对税收的监督职能。
(三)进一步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扣缴义务人少扣缴或者不扣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除了对少扣、不扣或少缴、不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单位)按照相关条款予以经济处罚之外,还应当对扣缴义务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包括单位一把手、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职或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分。■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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