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王芯芳 李翔 (作者单位: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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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治理方式》是普林斯顿大学第52任大学经济学John J.F.Sherrerd讲座教授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近期的著作,该书讨论的主题是在法律缺失或低效的情况下国家产权保护机制如何运作。即使是在成熟的依赖法制体系保障经济产权的经济体中,使用法律保护自身的产权,对于某些事项来说往往是成本高昂的,那些“理性”经济人在保护自身产权时,大多不会求助于司法系统。对那些正处于市场和法律完善成长期的经济体而言,法律系统的完善程度以及执法不严问题更会制约产权保护机制的设计及其效果。
那么,在这些处于法律缺失环境的经济体中,该如何有效保护产权?怎样才能保证合同的执行?这一研究命题,对于理解微观经济主体的缔约行为及利益保障、协调、实现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制度之外的产权保护机制
1.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形态
通常来说,目前普遍被接受的产权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法律保护机制,该理论认为法律保护程度的差别可以显著地影响投资者福利分布(La Porta等,1997;Bhattacharya和Daouk,2005);二是政府管制机制,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通过行政管制对投资者产权进行保护是一个较好的替代...
《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治理方式》是普林斯顿大学第52任大学经济学John J.F.Sherrerd讲座教授阿维纳什·K·迪克西特近期的著作,该书讨论的主题是在法律缺失或低效的情况下国家产权保护机制如何运作。即使是在成熟的依赖法制体系保障经济产权的经济体中,使用法律保护自身的产权,对于某些事项来说往往是成本高昂的,那些“理性”经济人在保护自身产权时,大多不会求助于司法系统。对那些正处于市场和法律完善成长期的经济体而言,法律系统的完善程度以及执法不严问题更会制约产权保护机制的设计及其效果。
那么,在这些处于法律缺失环境的经济体中,该如何有效保护产权?怎样才能保证合同的执行?这一研究命题,对于理解微观经济主体的缔约行为及利益保障、协调、实现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制度之外的产权保护机制
1.产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形态
通常来说,目前普遍被接受的产权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法律保护机制,该理论认为法律保护程度的差别可以显著地影响投资者福利分布(La Porta等,1997;Bhattacharya和Daouk,2005);二是政府管制机制,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通过行政管制对投资者产权进行保护是一个较好的替代选择(Glaeser等,2001;Glaeser和Shleifer,2001,2003);三是私立秩序机制,由于通过法律解决利益冲突的成本高昂,因此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设计、自律、声誉与关系资本、讨价还价、重新谈判或第三方仲裁等方式来保护投资者利益(LaPorta等,1999;Cheffins,1999;Johnson等,2000;Allen等,2005),法律则是对私立秩序的最后替代(BATNA)。
《法律缺失与经济学》一书中,作者专门研究了第三种私立秩序理论,这种私立秩序超越或补充了来自于政府的弱经济治理模式。
2.私立秩序对于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及基本模式
(1)私立秩序与经济均衡。在世界大部分地区和历史上大部分时期里都存在着私立秩序,它代替了正式的政府治理制度,比如长期关系、仲裁、散布信息的社会网络和交易中奉行的准则以及营利性合约执行。甚至在具有健全法律体系的国家里,法律制度的制订也深受上述私立秩序的影响。
迪克西特从法律不够健全的社会出发,一步步放松法律的约束,最终回到无政府、没法律的霍布斯社会。其研究表明,即使是霍布斯社会,黑手党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和信誉,最终也能达致均衡。我国在解放以前的土匪经营也是如此。当时军阀混战,土匪横行,官府无力剿灭。土匪选择的经营地点一般位于交通要道,并依临山区或湿地,那些土匪出没的要道往往陷入无政府式的混乱。在四川就有这样一条要道,共生着五拨土匪,客商们就算躲过一拨,也很难完全躲过五拨。时间长了,客商们知道走这条路必定遭抢,纷纷绕道而行。路上行人逐渐绝迹,土匪们的收入也断了。土匪们于是想出了“转抢为保”的方法,即每拨人负责一段道路,在入口处收费,空手的人五毛,背包的人一块,保证没有重复收费,同时负责客商在这一路段的安全。如果客商的货物被外人所抢,土匪还能帮助抢回来。渐渐地,川陕大路上有了人烟,土匪们也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新的均衡秩序达成了。在这一秩序下,各方利益达到了约束条件下的最优。
(2)私立秩序的产权保护机制。绝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都处于法治国家和无政府两种极端状况之间,即存在一部分正规成文且有强力保障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存在很多“非正式”制度,两者同时规范人们的日常交往和商业贸易行为。可是在很多情况下,成文法律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边界很难划分。从世界大多数经济体的产权保护实践来看,形同虚设的法律举目皆是,令人敬畏的行为规范也屡见不鲜,人们在这些不同的约束力之下选择自己的行动。
缺乏法律,即是对经济行为缺乏强力约束。可是即便没有法律,人们的交易需求也不可能完全被压制。社会交易的需求会自发演化出各式各样补充或者取代法律的方法,构造自己的秩序。迪克西特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三种补充法律的制度设计思想,并加以理论化。其实这些思想在很多地区早已是历经时间检验的社会现实。第一种是将法律作为支撑信念,起到威慑的作用。即任何违约行为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双方都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有了这种威慑,当事人之间就可能依靠讨价还价商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谈判结果。第二种是发展关系型合约。即设法将交易嵌入早已存在复杂关系的团体中。这样,交易的双方不再只是偶然相遇的陌生人了,而是相互认识、知根知底甚至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熟人,这就大大降低了为眼前局部小利而欺诈的行为发生的可能。第三种是发展利润导向型合约。合作博弈理论表明,在很多情况下,只注重眼前利益的欺骗行为在长期来看怎并没有好处。如果大家知道长期交易将带来更高的利润,那么就会保持合作和信任,减少机会主义动机,公平自律地执行产品交换。
在法律保护不完善的经济体中,存在诸多不易被观察的隐性契约。这些契约广泛存在于经济主体的交易和产权保护机制中,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外部性,即会显著影响与该契约相关联的非签约方的利益。这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待深入挖掘。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对社会运行的基本作用
在正式制度之外,总有一些隐性制度在支配着社会的运行。在以关系治理为主的东亚文化中,法律治理只是社会运作的一种形式,诸多利益的协调是通过非正式的制度来实现的。在决定社会运行的整体规则中,这些非正式制度可能是支配性的,这也可以解释诸多正式制度下普遍存在、习以为常但又无法准确理解的社会“潜规则”现象。尤其是在强调关系型资产作用的东亚文化经济体中,在社会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不成文、却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并且古已有之,今日更发扬光大。
那么,为什么社会会提供非正式制度存在的空间呢?可能这正是正式制度不完备或正式制度的模糊化所带来的必然后果。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用的是渐进改革方式,这也意味着改革所引发的利益调整是通过破冰的方式逐步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正式制度难以快速到位,或者说,快速到位的正式制度可能成为改革的极大阻力,甚至威胁到改革本身。另一方面,在改革过程中,正式制度本身选择了模糊化的特征。在粗疏化的体制结构中,形成了一种模糊化的决策方式和社会动员式的社会生活运作方式。这种方式体现在,它只提出笼统而含糊的目标,对实现手段只提出相当原则性的要求,如“计划宜粗不宜细”、“原则要求”、“因地制宜”等。在实施的层面上,其程序化和规则化程度很低,执行者具有较大的相机处置空间。因此,正式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容易走样,容易被“变通”,形成一些各方都可识别的非正式制度。
从表面上来看,非正式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及试图实现的目标是与正式制度一致的,但实质上变通后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与原制度目标不尽相同,甚至背道而驰。具体的方式包括重新定义政策概念边界,将硬性约束软化,以扩大政策约束的空间;选择性执行;利用制度约束的空白点打政策的“擦边球”等。这些策略有利于避开改革的某些阻力,对于瓦解旧体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以偏离正式体制为特征的变通行为也可以成为阻碍新体制有效运作的工具。尤其是由于变通在改革中居功至伟,事实上也就为后来偏离正式制度的行为争得了合法性,甚至开始形成一种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机会主义价值观。
这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共存的状况不仅仅存在于古代、近代社会中,也存在于现代社会中,并且还可能会长期存在下去。这不仅应成为我们的历史观,更应成为我们的社会观,指导我们去发现、认识这些非正式制度,在厘清其有效率的一面的同时,更要认清其带来的负面效应。
结语
法律是保障经济主体产权的最后屏障,但绝不是唯一的屏障。真正诉诸法律保护自身产权不仅成本高昂,其结果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体系在更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最终的威慑力量而存在的,经济利益协调并不必然需要依赖成本高昂的司法系统。正基于此,为促进微观主体交易,替代法律的产权保护机制就顺应社会需要获得了自发发展。
在这些机制中,政府提供的管制措施是一种具有现实威慑力的私人产权保护机制。但由于政府管制资源数量存在着现实限制,并且区分政府管制是否过度、判定其管制后果是否具有产权保护功能事先亦难以明确,管制是否执行、执行效果如何,对于缔约的经济主体来说,就具有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对于缔约各方来说,自身可控、后果可期的私立秩序在缔约实践过程中被广泛应用,并在产权保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较弱的经济体中,社会就自发选择了集中化的股权结构模式。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私立秩序很可能是主导性的、基础性的产权保护机制。■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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