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监会2010年8月24日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将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净资本挂钩,并对信托公司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与《办法》相配套的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调整表也下发到相关信托公司。从该表来看,监管层拟通过对各项信托业务风险资本比例系数的调控,促使信托公司加快主动转型的步伐。《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同时,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两项风控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此外,信托公司还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一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对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银监会将采取下列措施:其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其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其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可以进一步采取限制分配红利、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措施。此外,银监会还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信托公司停业整顿;对信托公司...
银监会2010年8月24日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将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净资本挂钩,并对信托公司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与《办法》相配套的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调整表也下发到相关信托公司。从该表来看,监管层拟通过对各项信托业务风险资本比例系数的调控,促使信托公司加快主动转型的步伐。《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同时,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两项风控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此外,信托公司还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一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对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银监会将采取下列措施:其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其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其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可以进一步采取限制分配红利、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措施。此外,银监会还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信托公司停业整顿;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国家审计署2010年9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新的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新的审计准则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新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证监会2010年9月1日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0]23号文公布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有关问题从五个方面作了进一步要求。首先,区分长短期次级债务,并明确不同类型的次级债务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的不同影响。其次,进一步明确借入次级债务的条件。第三,规范次级债务偿还行为。《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务,若要提前偿还,应符合“证券公司偿还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务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时的净资本数额(包括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等条件。第四,为加强普通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证券公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的监督,《规定》增加了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明确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借入、展期、偿还等事项进行核准。同时,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在核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申请后,不再对证券公司将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或抵扣风险资本准备再行核准。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9月17日下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所涉及的补助资金,明确资金使用和分配安排。通知明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人民币/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工信部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信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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