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大修住房及职工购房、建房的贷款,为职工购房、建房等改善住居条件提供实质性支持。具体的归集办法为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下同)分别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资助应缴部分由单位承担,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体为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归集主体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时还承担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职责。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加快推进住房建设、改善群众住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仍不尽完善。笔者拟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目前归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归集力量不强。住房公积金要按职工个人分别核算归集,按月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既要负责归集工作,又要承担支付、核算、预算、决算、监督检查、保值增值、行政处罚等一系列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大修住房及职工购房、建房的贷款,为职工购房、建房等改善住居条件提供实质性支持。具体的归集办法为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下同)分别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资助应缴部分由单位承担,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体为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归集主体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时还承担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职责。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加快推进住房建设、改善群众住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仍不尽完善。笔者拟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目前归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归集力量不强。住房公积金要按职工个人分别核算归集,按月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既要负责归集工作,又要承担支付、核算、预算、决算、监督检查、保值增值、行政处罚等一系列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多,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看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很难完全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
2.归集依据不科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归集依据弹性大。计算依据中有两个弹性很大的指标,即职工工资总额(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内)和缴存比例(5%-12%),两者均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由此造成单位之间政策执行不一、利益不平衡,同时也增加了归集工作量。二是信息来源不准确。与住房公积金归集直接相关的单位应缴存的职工人数仅来源于单位的自行申报,归集主体难以掌握准确、真实的归集信息,职工个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加上部门之间衔接不畅,造成公积金归集数据送达与反馈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给公积金管理带来较大隐患。
3.归集措施不力。尽管《条例》规定,对不正确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即归集主体)责令限期办理,但就目前看来,其对不正确履行相关义务可予以的处理及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刚性不强,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缺少权威,工作质量难以提高。
4.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由单位为职工个人配套资助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列支,收入归职工个人且免交个人所得税,如不加以规范,必然会侵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二)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的建议
1.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计算依据。笔者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改为按职工个人应发工资和固定比例计算确定职工个人(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即:职工个人(单位)每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上一年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同时,在《条例》中明确一个固定的缴存比例。
2.赋予归集主体一定的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权利。规范和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赋予归集主体一定的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权利、增加一些刚性的约束条款、完善归集制度非常必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归集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能作用得以进一步发挥。因此,笔者建议:对不按规定申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逾期未缴存额的一定比例,按日加收滞缴金;对恶意逃避缴存、侵蚀职工利益的,处以一定的罚款;对虚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偷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的,可委托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