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2010年5月18日下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42号)。办法共二十二条,分为总则、补贴条件和标准、补贴资金预算管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办法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0年5月21日...
财政部2010年5月18日下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42号)。办法共二十二条,分为总则、补贴条件和标准、补贴资金预算管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办法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0年5月21日下发《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规定企业向重组基准日之前退休的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批准后,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1.根据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支付的;2.根据2003年底以前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的,或者已纳入企业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经审计的;3.自2004年初至财企[2009]117号通知印发前,为缓解物价上涨对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影响,根据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给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的。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重组基准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统筹外费用,均不得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仍需支付的,由重组后管理退休人员的企业自行承担。企业重组不涉及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的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或者未发生重组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从当期费用中列支,不得从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通知还要求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统筹外费用支付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统筹外费用的合法合规性及支付情况予以关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5月25日下发《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指引共十三条,规定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书面报告的有关事项。要求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明确了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的各项事项。指引规定,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相应文件材料,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核准会议。指引同时规定了核准会议上企业所应汇报的相关工作情况。国资委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评估、审计、土地、矿业权等报告进行补充完善,并将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的书面答复报送国资委。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0年6月7日以财金[2010]56号文印发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共三十八条,分为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及附则七章。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规定,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同时还对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地方金融企业应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的情形及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的情形作了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中国银监会2010年6月8日下发《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指引共四十条,分为总则、国别风险管理、国别风险准备金、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和附则五章。指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指引还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的基本要素、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包含的内容等作了规定。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2011年6月1日前达到本指引要求。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