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之一,重要性原则广泛应用于会计和审计等多个领域。虽然国内外对重要性理论都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重要性概念却始终难以达成全面共识,从而影响了报表提供者和使用者对重要性的判断。本文拟对其判断因素及其在会计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因素
1.从金额方面判断重要性
重要性的金额标准是指重要性的金额界限,它主要是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得到的经验数据或数量指南,又称重要性水平。美国会计准则中常用的判断重要性数量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5号意见书关于每股收益的阐述中,将重要性标准规定为“降低每股收益低于3%时视为不重要”;(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14号财务会计准则关于资本性租赁的认定中,重要性标准为“租赁期不低于资产使用年限的75%或租赁最低付款现值不低于资产公平市价的90%(不含租赁契约规定的执行成本)者应作为资本性租赁”;(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第41号会计公告关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单独列示,将重要性标准规定为“占资产总额5%以上的项目为重要项目,应单独披露”;(4)SEC...
作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之一,重要性原则广泛应用于会计和审计等多个领域。虽然国内外对重要性理论都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重要性概念却始终难以达成全面共识,从而影响了报表提供者和使用者对重要性的判断。本文拟对其判断因素及其在会计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因素
1.从金额方面判断重要性
重要性的金额标准是指重要性的金额界限,它主要是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得到的经验数据或数量指南,又称重要性水平。美国会计准则中常用的判断重要性数量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5号意见书关于每股收益的阐述中,将重要性标准规定为“降低每股收益低于3%时视为不重要”;(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14号财务会计准则关于资本性租赁的认定中,重要性标准为“租赁期不低于资产使用年限的75%或租赁最低付款现值不低于资产公平市价的90%(不含租赁契约规定的执行成本)者应作为资本性租赁”;(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第41号会计公告关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单独列示,将重要性标准规定为“占资产总额5%以上的项目为重要项目,应单独披露”;(4)SEC第147号会计公告关于“约定责任的现值资料”明确指出,“现值如为长期负债、股东权益和约定责任现值三者之和5%或本金化对收益的影响为最近三年平均收益的3%以上者,应予披露”。
2.从性质判断重要性
重要性的质量标准往往是通过对各种影响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因素进行定性分析之后得出结论,又称定性标准。重要与否的判断标准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标准,因此对重要性判断标准的确定只能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兼顾其他方面,以防止由于重要性判断困难导致企业以交易事项不重要为名故意遗漏或错报。
3.从其他方面判断重要性
(1)从成本与效用的约束条件考虑重要性。会计在提供有用信息的同时,必然会耗费一定的代价,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来处理会计信息是经济效益原理的基本要求。
(2)会计主体的经营规模。会计主体的经营规模不同,经济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就可能不一致。如出售同一项固定资产,大企业可以视而不见,小企业则可能影响其经营模式甚至可能影响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趋势。所以规模大的企业认为不重要的事项对小企业而言可能是重要的。
(3)过去的经验。在一个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若以往会计人员对某一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重要性判断的经验比较恰当,在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或财务状况等未发生异常时,则仍可将其作为今后判断同一业务或事项的依据。
(4)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会计准则没有提供统一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时,会计人员应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的规定以及经典判例等来确定会计事项的重要性。
(5)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能力。由于重要性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不同事项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会随着时间、地点、业务性质的不同而变化。因此,要判断某一经济事项是否重要、是否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构成影响以及是否需要单独提供或揭示,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职业判断能力。
(6)考虑行业特点,细分各行业的重要性判断标准。目前,重要性判断标准的确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为此,在会计实务界可针对各种具体情形、多种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适当的标准或规范,作为确定重要性标准的基本操作指南。
(二)重要性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
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及运用体现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规定中,重要性标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所发生的费用金额作为重要性判断标准。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发生的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次摊销法。
2.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投资。
3.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超过50%的表决权(或虽不足50%但能实施控制)时,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某子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按有关标准得出的比例均在10%以下,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4.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应认定为主要投资者给予披露;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可不予披露,重大的交易应分关联方及交易类型披露。
5.一年内到期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应从“长期投资”账户余额中扣除并单列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的披露应分别从“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账户中扣除并单列在流动负债项目中。短期借款利息不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长期借款利息应预提,并通过“长期借款”下设明细科目反映。
6.固定资产重要性标准的判断。对于内部交易发生次数不多且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的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可将其视为企业集团外交易而不进行抵消处理;企业发生的修理支出一般可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对于不均衡且数额较大的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
7.信息披露重要性的判断。一般而言,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是其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运行秩序的角度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就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信息使用者或相关部门所做出的报告。例如:或有负债项目中,对于“由企业负责的应收票据贴现”,即“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项目应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上市公司抵押、出售或报废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时,应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等。■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