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3月15日发布2010年第7号公告,下发了《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期货交易所应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从2010年起,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按季度缴纳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期货公司暂不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并依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和《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3月22日下发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3月15日发布2010年第7号公告,下发了《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期货交易所应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从2010年起,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按季度缴纳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期货公司暂不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并依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和《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3月22日下发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就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通知规定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0年底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财税[2009]115号文所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通知还对资格条件的审核、需报送的材料及相关工作的管理作了说明。本通知自发布后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3月23日发布2010年第9号公告,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09年度年检事宜作了规定。公告明确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1)通过2008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2010年4月30日前立案稽查已经结案,未被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0年4月30日后正在立案稽查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检查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年检需报送的材料有年度检查申请表、年度工作报告、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公告还对年检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1日发布2010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8号)、《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21日发布2010年第14号公告,公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14条,首先明确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要求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指引规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的要求作了具体说明。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