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2月22日下发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55号),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了修订:1.在101类“税收收入”03款“营业税”03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下,新增01目“交强险营业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下同);2.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4款“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设01项“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02项“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通知规定,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公安部门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预算科目使用103类“非税收入”05款“罚没收入”01项“一般罚没收入”21目“交强险罚没收入”。
财政部2009年12月24日下发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09年年报审计工作。各类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会计要素一般采用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2月22日下发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55号),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了修订:1.在101类“税收收入”03款“营业税”03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下,新增01目“交强险营业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下同);2.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4款“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设01项“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02项“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通知规定,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公安部门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预算科目使用103类“非税收入”05款“罚没收入”01项“一般罚没收入”21目“交强险罚没收入”。
财政部2009年12月24日下发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09年年报审计工作。各类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会计要素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无法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等。
财政部2009年12月25日下发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财金[2009]169号)。细则共二十五条,规定由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综合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细则还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的内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等其他相关内容作了规定。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财政部2009年12月27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要求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按照收益最大化和便利交易的原则,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财政部2009年12月30日下发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对《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办法》实施前后的衔接问题和《办法》实施后有关具体程序问题作了明确。通知规定,2009年年底之前形成的有关资产收入,由各行政单位按原来做法处理。中央行政单位本级、垂管单位及驻外机构所有资产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列入部门预算统一批复,2011年及以后年度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财政部2010年1月5日下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监督检查和附则。对可以及不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2010年1月19日下发关于修订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02号),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了修订:新增“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级科目、“住房保障支出”类级科目及“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和“粮食安全物资储备事务”类级科目。修订还包括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1款“农业”下将41项“乡村债务化解”、43项“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45项“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46项“实施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补助”删去,分别调整至新增科目21307款“农村综合改革”下,01项“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02项“乡村债务化解”、03项“实施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补助”、04项“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05项“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99项“其他农村综合改革支出”。将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名称修改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21501款“采掘业”名称修改为“资源勘探开发和服务支出”,99款“其他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名称修改为“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等。调整后,项级名称、说明和代码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