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作者:本期特约解答 唐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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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问:A公司持有X上市公司已解禁股票,如公开出售将形成一定数额的投资收益。A公司按25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B,产生了1500万元的投资损失。请问:该投资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需提供什么证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A公司将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自行转让给关联方所发生的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
1.问:A公司持有X上市公司已解禁股票,如公开出售将形成一定数额的投资收益。A公司按25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B,产生了1500万元的投资损失。请问:该投资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需提供什么证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A公司将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自行转让给关联方所发生的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才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比照可知,A公司情况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所需提供资料的问题还在其次。
另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都特别强调,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所以,我们初步判断,A公司所发生的1500万元投资损失恐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问:我公司于上年9月预付客户款项5万元,但对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屡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公司领导决定放弃。如果放弃的话,是否属于财产损失呢?如果属于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呢?
答:如果放弃,通常会形成损失。但是否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以及可以扣除多少数额,则需要视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第一种情况,购货业务尚未完成。可能存在两种情况:⑴可以撤销,即所谓放弃,就是撤销这一单业务,将产品退给对方,收回预付的款项。如果全额退回,则没有直接的损失。如果对方只答应退回部分款项,则不予退回的款项属于损失。⑵不能撤销,但可以退回一部分款项或不退回任何款项,则不予退回价款扣除不能退回货物的变现价值的部分形成损失。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属于应收预付款项的损失。财税[2009]57号文规定,这类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⑴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⑵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种情况,购货业务已经完成,且不能退货。即对方不答应退货,且已经按实际收取的5万元货款开具发票(或者问题所述5万元只是全部价款及税金的一部分,对方已经按全额开票。现双方约定未付部分不再支付)。这种情况下,应该分别按两个事项来分析处理:第一个事项是购货,第二个事项是报废财产(存货或者固定资产)。我们主要分析报废财产环节。财税[2009]57号文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种情况,对方不答应退货,也不开具5万元货款的发票,致使你公司无法进行后续处理且不能协商一致,那么你们应当考虑启动司法程序。否则,恐难以取得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证据材料,将无法顺利税前扣除相应的损失。当然,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依据也不充足。
最后,按财税[2009]57号文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都应符合该要求。同时,有关损失扣除管理程序及其所需资料的要求,建议查阅《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相关规定。
3.问:某亏损企业将当街门面承包给部分职工经营,只收取一定的承包费。如收到的承包费中包括管理费3000元,生活费2500元,劳动保险2000元,福利1000元等,除管理费外,其余费用用来支付其他下岗职工的工资、三金及福利等费用。那么该如何处理账务?税务方面可否只按收取的3000元管理费交税?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况,这一业务实质上是一种租赁资产行为。对于租金收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精神,应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按照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严格来说,问题中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部(而非其中的管理费3000元)作为租金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营业税方面,未见到适用于问题所述情况的优惠政策。
按规定,出租房产的收入还要计征房产税。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曾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又明确废止了上述条款。所以,即使是亏损企业,符合征收范围的房产也应该征收房产税。
所得税方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租金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账务处理时,应将全部收入记为“其他业务收入”,将出租房产的折旧费以及相关税费记为其他业务成本。支付其他人员各项费用时,按正常费用支出处理即可。
4.问:A单位与C高校订立了一项价值100万元(合同总价)多媒体教室的合同。在实际提供业务时,A单位提供设备价值50万元,雇B安装队30万元。请问:(1)A单位如何给学校开发票?(2)其雇佣的B工程安装队支出可以直接列营业成本吗?如果B工程队无法提供正规发票,又该如何处理?
答:税务方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精神:⑴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⑵除下列情况⑶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⑶纳税人发生的以下所述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⑷除前述情况⑶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⑸另外,除了列举的几种情形(可以按净额计算营业额)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列举的情形之一是,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一般认为,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解释之前,这一规定仅限于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情形,而不包括建筑业税目下的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子目。
结合上述规定分析可知,该项业务应属于混合销售,如果A单位能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则可以分别按相应的销售额与营业额计缴各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应按前述所引规定办理。但无论是否分别核算,都应由A公司按合同总价100万元向C学校出具发票进行结算。不过实践中有两种开票方式:(1)依主营业务收入自行开具部分发票,对非主营业务收入部分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按全额自行开具发票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确认。但无论哪种情况,都不符合营业税方面关于分包工程的规定,所以A单位应该依100万元计缴税款,而不能扣除雇佣其他工程队的支出。当然,如果能取得合规凭证,雇佣B工程队所发生的30万元支出,可以作为A公司的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方面未见对类似于分包工程的业务核算作出具体规定,实际处理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分包部分的权利义务已经实际转移,且分包单位各自分别开票收款,则只需要核算自己享有的部分收入和相应成本。如果不能实际分开,则应该将全部收入核算为本单位收入,将划分给分包单位的部分作为工程成本核算。而问题所述应属后一种情况。
如果B单位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应要求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如果不能取得合规发票,虽然A单位可以按合同、付款凭证辅以其他佐证资料来入账,但恐有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等税务风险。而且,B可能因未按规定纳税而受罚。
5.问:我公司为工业企业,去年按照政府规划搬迁到城郊区,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搬迁补偿费3500万元,用于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支付土地使用权2200万元,技术改造400万元,安置职工200万元。按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五年后完成搬迁计算搬迁补偿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纳税所得额为700万元。但是,所发生的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已在当期管理费用中列支。请问在税收上这一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仅是明确政策性搬迁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说,该文件主要是明确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中,搬迁收入及相关支出应如何计入企业应税所得额的问题。
按文件规定,(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分析上述规定精神,其思路是将搬迁视为一项单独的业务(而不是按日历年度划分期间),计算出搬迁净所得,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文中并没有特别要求企业对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换句话说,企业可以按正常的程序进行业务处理,而只是到了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时,按文件精神计算搬迁净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搬迁净所得有关的支出中,形成资产的可以正常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当然也允许税前扣除其费用,如问题中所述职工安置费等,符合扣除条件的,理应准予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不过,其中条款(2)的规定稍有一些特殊,因为拆除资产变价收入与其折余价值及相关费用的差额本身就要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如果是损失,也自然抵减了应税所得。所以,该条款本质上是强调没有相关计划和立项的,所取得的搬迁收入不能扣除任何支出,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还强调:(1)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所以,只要你单位有相应的计划或立项报告等,并能提供资料证明所发生的费用确属符合规定的搬迁相关支出即可,而不需要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当然,企业应该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或准则规定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并在费用所发生期间按正常程序申报税前扣除,而不是说只有在计算搬迁净所得时才能扣除相应的支出。但是发生当期已扣除的费用,在计算搬迁净所得时不能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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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