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权益类科目“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并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执行解释3号的处理方法,对于需要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时出具财务报告的企业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其中国准则报告采用追溯调整法,但因为国际准则规定本身没有重大变化,所以采用追溯调整的理由不充分,如果不进行追溯调整,带来的结果是出现新的准则差异,这不符合会计国际趋同和等效的目标和要求。
笔者建议,考虑到国际准则报告不宜采用追溯调整法,为实现准则趋同目标,减少企业的准则调整,在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企业的中国准则报告和国际准则报告对于以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余额可以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这样在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上不再形成新的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权益类科目“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并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执行解释3号的处理方法,对于需要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时出具财务报告的企业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其中国准则报告采用追溯调整法,但因为国际准则规定本身没有重大变化,所以采用追溯调整的理由不充分,如果不进行追溯调整,带来的结果是出现新的准则差异,这不符合会计国际趋同和等效的目标和要求。
笔者建议,考虑到国际准则报告不宜采用追溯调整法,为实现准则趋同目标,减少企业的准则调整,在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企业的中国准则报告和国际准则报告对于以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余额可以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这样在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上不再形成新的准则差异。由此对高危行业企业的影响是,其按照国家规定新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和使用以前年度提取的余额,两部分都计入当期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对以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余额的具体处理如下:首先从“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调整至一级科目“专项储备”列示。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使用时,如果是费用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是资本性支出,先计入在建工程,转资时,全额计提折旧,两种情况均同时冲减专项储备,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责任编辑 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