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作者:郑谊英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学与公共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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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封建社会的官厅会计史上,唐朝是官厅会计的重要发展时期。为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唐代统治者把掌握财政职权的官厅会计作为职务犯罪的重点监控对象,针对官厅会计职务犯罪,兼顾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融合道德、法律、经济监察等各种手段实行综合预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取得了明显效果,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源头预防:注重选拔和任用“德才兼备”的官厅会计人才
唐代统治者十分注重对官厅会计人才的选拔和任用,并通过《唐六典》、《选举令》等行政立法对官厅会计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加以制度化,实行礼法兼治,以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实施。同时,唐代统治者推行“四善二十七最”,将其作为考课官厅会计在品德和才能方面的标准。“四善”是针对品德方面的四项标准: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这四项条件是对所有参加考课的官厅会计的共同要求。“二十七最”是根据各官厅会计职掌之不同在才能方面提出的具体标准。刘晏还提出官厅会计要“通敏、精悍、廉勤”,即既要讲求工作效率,办事勤奋认真,又能廉洁奉公。唐代统治者在处理“德”与“才”的关系上,重德甚于重才。据...
在封建社会的官厅会计史上,唐朝是官厅会计的重要发展时期。为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唐代统治者把掌握财政职权的官厅会计作为职务犯罪的重点监控对象,针对官厅会计职务犯罪,兼顾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融合道德、法律、经济监察等各种手段实行综合预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取得了明显效果,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源头预防:注重选拔和任用“德才兼备”的官厅会计人才
唐代统治者十分注重对官厅会计人才的选拔和任用,并通过《唐六典》、《选举令》等行政立法对官厅会计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加以制度化,实行礼法兼治,以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实施。同时,唐代统治者推行“四善二十七最”,将其作为考课官厅会计在品德和才能方面的标准。“四善”是针对品德方面的四项标准: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这四项条件是对所有参加考课的官厅会计的共同要求。“二十七最”是根据各官厅会计职掌之不同在才能方面提出的具体标准。刘晏还提出官厅会计要“通敏、精悍、廉勤”,即既要讲求工作效率,办事勤奋认真,又能廉洁奉公。唐代统治者在处理“德”与“才”的关系上,重德甚于重才。据《选举令》规定:“铨拟之日,先乎德行。德行同,取才用高;才用同,取劳效多。”德行不好的人,即使课试成绩及第,也要除名并追究贡举者的责任。正如《唐律疏义序》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德教礼义才是预防官厅会计职务犯罪之根本,刑罚是手段,但二者在预防犯罪中,就像昼夜和一年四季一样是不可分割的。这一观点对唐代预防官厅会计职务犯罪起了重要作用,对后世也颇有影响。
二、制度预防:建立多元化的职务犯罪处罚体系
《唐律》是唐代统治者以法治吏的重要手段,《唐律》首篇《名例》中提到治理犯罪的方式时指出:“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唐律》中关于预防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颇多,几乎占全律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对于官厅会计的职务犯罪预防特色鲜明,形成了较为完整严密的犯罪预防机制。其特点突出体现在:
1.官厅会计职务犯罪范围十分广泛。唐代统治者为预防官厅会计职务犯罪,通过《唐律》在较广泛领域内以独立的、完整的法律条文,对官厅会计职务犯罪加以具体、细化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对计账、户籍编报与会计报告送达期限等环节在《职知律》中规定“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仗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既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对应该向上级报告而不报告,应等待批准后办理的业务没有等待批准即行办理,估算、请领业务所需财物与人工虚假不实等会计违法行为,《擅兴律》称“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下,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坐赃论减一等。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笞五十;若事已损费,各并计所违,赃庸重者,坐赃论,减一等。”对官厅会计因丢失账册而使财物应有数额与实有数额不符的行为,《杂律》有相当严格的处罚规定:“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进而指出,“主守不觉盗者,五笞二十。十加一等,过杖一百,罪止徒二年。”
2.将贪赃受贿罪作为官厅会计职务犯罪特殊预防的立法重点。一方面以严刑峻法惩治官厅会计贪赃受贿罪。《唐律》中贪赃受贿罪包括监守自盗、受财请求、受所监临财物、挟官势乞索财物、坐赃致罪等等。官厅会计利用职权将自己掌管的财物占为私有的行为,一律视为贪赃,比一般盗窃罪加重处罚。如《唐律》规定:“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在受贿罪上严惩官厅会计受财后利用职权枉法的行为,《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唐代对官厅会计职务犯罪的处罚比一般官吏、一般百姓更重。
另一方面设置准贪赃罪、准受贿罪,将有可能造成贪赃、受贿的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罚。准贪赃罪、准受贿罪的主要罪名有:出纳违制罪、遗失账册罪、亡失官物罪、部内借贷罪等等。如针对负责保管物资的官厅会计,《唐律》规定,只要遗失物资登记簿书,又造成物资数额差错,有侵吞官物可能的,作为犯罪处罚“以盗论”。同时法律还要求物资主管官吏在替换交接时,文案账目材料要建档待查,“违者,杖一百”。《唐律》这一法律制度不是单纯被动地严惩犯罪,而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主动地将有可能造成贪赃受贿的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罚。这是唐代在预防官厅会计职务犯罪立法上的最大创举,也是唐代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具体体现。
3.明确官厅会计法律责任,建立多元化的职务犯罪处罚体系。唐代官厅会计职务犯罪处罚制度包括了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的多种方式和方法。刑罚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五种。如在贪赃罪的处罚上,监临主司受财后,即使不枉法,只要价值三十匹绢的,要处加役流的重刑,如果受财枉法的,仅价满十五匹绢,就受绞刑,处刑非常苛严。在非刑罚处罚方面,根据官厅会计职务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不同,往往被直接处以禁锢、除名、免官等资格刑和贬官、削阶等行政处分以及夺禄、罚俸等财产刑。如下级官厅会计犯赃根据情节的轻重不同,上级官厅会计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处以除名、免官、贬官、罚俸等处罚。此外,《唐律》还对各个会计犯罪环节所规定的惩处办法有轻重之分,规定了每种处罚情节的处罚上限与下限;在对官厅会计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的惩处及与之相关联的环节进行了较细化的规定,体现了官厅会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科学性。
三、监管预防:建立审计监控组织,强化经济监察
唐代统治者认识到官厅会计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财政上的严重危机,甚至会导致整个国家的经济混乱,最终会危及整个社会经济乃至政权的稳定。因此,唐代统治者很快便把预防重点由对官厅会计职务犯罪的惩处转移到对会计官吏权力的制约乃至监控方面。其具体做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强化审计监控组织建设。唐代在户部之下又增设比部,负责审计工作,审查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收支、会计报告。唐代的审计组织规模空前,职权宏大,审计监控对象包括税赋征纳环节、财物运转环节、财物保管环节,以及对各项支出的具体监控。同时,审计监控既自上而下逐级进行,又在横向的部门间形成交叉的监控关系,具有多层次、多环节及涉及面广等特点。
2.强化经济监察,实施弹勃制度。御史台是唐代的监察机关,对贪赃枉法、在财政收支上不按制度办理的官厅会计,有监察弹勃职责。有关弹勃方面的罪名主要有违诏征钱、违救贡献、违制进羡余钱、擅用官钱、违格加税征等。唐代御史台通过对国家仓凛、库藏的监察,以及对官厅会计职务犯罪的察访和弹勃,大大加强了对财政经济的监察职能,有效预防了官厅会计职务犯罪行为,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政治稳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唐代官厅会计职务犯罪预防的现实借鉴
唐代对官厅会计职务犯罪的预防给我们带来如下启发。
第一,预防职务犯罪应将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活动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行特别监管。中国古代,从《周礼》中的财计组织设置及其经济立法建制,到秦汉、唐宋乃至明清时代的财计组织设置及其立法建制,都把掌握某方面财政收支权利的会计官吏作为预防经济职务犯罪的重点监控目标。造成经济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从权与利的关系来看,其中经济管理失控却是一个最直接的原因,一旦经济管理失控就更直接、更具体地反映在会计、审计失控方面,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对会计、审计的监控。
第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健全行业准入制度,把“德才兼备”作为会计人才选拔和录用的重要标准。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对于会计人才的选拔通常只重视专业素质,忽视道德素质。要从源头上预防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的关键在于教育,要在正规教育中注重解决德才兼备问题,要通过后续教育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会计人员始终保持良好的执业道德水平。
第三,健全会计法律体系,强化会计监管机制。唐代对官厅会计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制的严密和对权力的制衡。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和独具特色的会计立法模式,规范了会计行为,并突出了会计立法的专业化特色,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国际会计法律制度的变迁,如何重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会计法律责任,将成为会计法律制度建设与改革的发展趋势。同时,在会计监管方面,应切实进行财务会计、国家审计组织体制改革,排除行政权力对会计、审计工作不必要的干预,加强会计自控和审计监控,从而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
责任编辑 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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