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0月22日发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8号)。规定共十三条,首先明确所称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cfachina.org),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对期货公司应公示的信息作了细化。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且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其中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附表详见公告原文附件。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0月27日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08号),印发了《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编制财务决算报表;规范会计核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0月22日发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8号)。规定共十三条,首先明确所称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cfachina.org),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对期货公司应公示的信息作了细化。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且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其中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附表详见公告原文附件。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0月27日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08号),印发了《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编制财务决算报表;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提高财务决算报告质量;扎实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夯实资产质量;准确界定合并范围,规范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认真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规范编报会计报表附注和专项说明;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认真落实财务决算反馈意见,及时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加强财务决算重大事项管理,及时做好备案工作;认真组织财务决算审核,按时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财务决算工作责任。各中央企业在报表编制、软件处理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可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财政部证监会2009年11月6日下发《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35号),对证券评估机构年度备案管理、评估业务收入计算等问题及其他相关事项作了规定。通知要求证券评估机构将年度报备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分别报送财政部、证监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委托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评估业务收入金额以及其中证券业务和非证券业务的收入金额、各类应收应付款主要构成、股东借款情况、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通知将证券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收入,区分为“直接委托的评估业务收入”和“非直接委托的评估业务收入”,规定证券评估机构与其他评估机构合并的,合并前各方取得的评估业务收入不再合并计算。通知还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6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4号)。办法共6章33条,分为总则、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基金评价业务、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对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细化规定。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并在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材料应包括的文件详见办法原文。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9年11月13日下发《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9]24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化学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4元-18元。其中,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4元-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财政部、原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91]财工字第88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1月23日下发《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在原有统一式样的票种中暂时保留7种,即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除上述暂时保留的票种外,其他票种予以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本通知明确应统一使用通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规格外,如需要其他规格的通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本通知明确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