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每年审计署审计长都要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说明审计署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现和处理的问题,让我们在感受政府审计威力的同时,亦引起对我国政府审计一些问题的深思。
首先,为何国务院不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并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如此看来,审计署只有向国务院总理报告审计结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没有接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没有委托其他任何政府机构代其向人大常委会作此报告的法定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国务院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以求人大常委会(代表纳税人)解除政府的受托责任;而不是由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以解除审计署的受托责任。审计工作报告责任主体的错位,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人们对政府本质的认识尚未到位。
其次,人大和广大纳税人为何难以及时获知真实、全面的政府审计结果?长期以来,人大和广大纳税人...
每年审计署审计长都要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说明审计署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现和处理的问题,让我们在感受政府审计威力的同时,亦引起对我国政府审计一些问题的深思。
首先,为何国务院不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并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如此看来,审计署只有向国务院总理报告审计结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没有接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没有委托其他任何政府机构代其向人大常委会作此报告的法定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国务院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以求人大常委会(代表纳税人)解除政府的受托责任;而不是由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以解除审计署的受托责任。审计工作报告责任主体的错位,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人们对政府本质的认识尚未到位。
其次,人大和广大纳税人为何难以及时获知真实、全面的政府审计结果?长期以来,人大和广大纳税人只能靠审计署平时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和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了解中央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情况。而谁应对这些公告和报告的真实和完整负责呢?在现有审计体制下,明确回答这个问题十分困难。如果不能保证这些公告和报告的真实完整,政府审计的作用和中央政府的威信都将受到影响。解决这个问题,还得从改进现行审计体制着手,先解决中央政府既是国家审计机构的领导者,又是国家审计机构的监督对象的双重不相容身份问题。
第三,政府审计如何履行自身的受托责任?政府审计机构的受托责任是指其受人大常委会委托,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受托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如实向人大报告结果的责任。政府履行责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知情权和政府审计机构“立审为民”宗旨的实现。但目前我国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审计、如实报告的受托责任履行并不理想。现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单位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应修订《审计法》相关规定,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不仅是“可以”(权限)的问题,更是“应当”(职责)的问题。
第四,我国政府审计的权限是否充足?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审计的权限较大,比如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权、处理处罚权等。笔者认为,应借鉴审计发达国家的经验,给政府审计保留审查权和公告权。对查出的问题该由谁来解决及如何解决,应由国家相关机构和部门根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审计问责机制应当怎样建立?实际上,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不在审计署职权范围内,而是人大和政府要认真思考和负责解决的问题。必须真正建立起审计问责机制,必须明确、科学地制定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的定责(确定责任)、评责(自评责任)、审责(审计责任)、追责(追究责任)的具体办法。
最后,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时机是否成熟?西方的“政府审计”就是审计政府,而我国的政府审计是在政府领导下的对政府的内部审计,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不强。从趋势看,我国审计体制应朝着独立于责任人、取信于民、听审于民的方向发展。应当明确政府审计的职责应是审计政府、为人民服务,而不应是直接为政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