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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3-1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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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1月9日,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财会便[2009]79号)。方案规定了试点原则、审核推荐机构、基本要求、优先考虑因素、申请材料和工作程序等。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应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提出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认可度。具体条件包括: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不低于30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事务所拥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少于400人,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300人;(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每人不得超过25%;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要健全并有效执行;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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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