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指出,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办法》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办法》指出,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创业板IPO申报7月26日起受理
证监会7月20日正式发布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公告:要求保荐机构对每家创业板企业指定两名...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指出,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办法》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办法》指出,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创业板IPO申报7月26日起受理
证监会7月20日正式发布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公告:要求保荐机构对每家创业板企业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已申请在主板发行上市的公司,在符合创业板发行条件和创业板市场定位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转申请到创业板发行上市,但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先撤回主板申请,在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完善申请材料后,进行创业板发行申请材料的申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证监会对转申请企业与新申请企业同等对待,没有受理和审核上的特殊安排。证监会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从7月26日起正式受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家电以旧换新可享受新家电售价100%补贴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对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操作流程及组织实施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办法,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凡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个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办法规定,此次列入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的品种有: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此外,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财政部门将增力扶持新能源和环保产业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财政部门近期进一步加大了扶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力度,如正式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与“农村地区推广”实施方案,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城乡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相继在北京等13个试点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此外,“金太阳工程”的准备工作也基本就绪,将于近期推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重点抓好五大新能源支持发展体系的建设与落实,即围绕“光伏发电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生物质能源发展、风电规模化开发”五项重点领域,从“公共平台、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推广、消费培育”五个环节予以全面推动,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取得突破。
▶外管局出台措施鼓励对外投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7月13日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整合近年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简化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二是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三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四是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五是完善与健全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发布上市首日风控新规
为配合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IPO重启,警示和防范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的风险,深交所7月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对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改革停牌阀值的计算指标,以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的变动幅度,取代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作为计算实施临时停牌阀值的依据;二是实行两档停牌制度,即当盘中涨幅或跌幅达到或超过20%和50%时,各停牌30分钟;三是取消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的规定;四是统一各类股票上市首日交易制度,除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适用本通知外,恢复上市、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等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交易,也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