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并购是指以现金资产、证券资产等形式获得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达到控制该企业的目的。通过并购,企业既可以迅速实现和调整发展战略,又能获得多重绩效。如通过横向并购,企业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通过纵向并购,企业能够节约交易费用;通过混合并购,企业将有效地控制市场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并购活动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税收是企业并购时应关注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政策及其变更会通过改变企业的现金流量来影响企业的并购决策,企业在并购中应予以考虑。
一、企业并购中的税收协同效应
税收协同效应是企业财务协同效应的一部分,是企业决定并购方案、实施并购行动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它是指通过节税,来尽可能地增加税收优惠或减轻税收负担,以降低企业的并购成本,从而实现企业并购价值的最大化。企业并购的全过程,包括并购目标企业的搜寻、融资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后企业之间的整合等每一环节都必须考虑税收的影响。企业并购产生税收协同效应的主要原因在于所得税在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上存在永久性差异或者暂时性差异,也就是说会计上的企业利润和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有差别,主要表现为在会计利润基本不变或增加...
企业并购是指以现金资产、证券资产等形式获得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达到控制该企业的目的。通过并购,企业既可以迅速实现和调整发展战略,又能获得多重绩效。如通过横向并购,企业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通过纵向并购,企业能够节约交易费用;通过混合并购,企业将有效地控制市场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并购活动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税收是企业并购时应关注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政策及其变更会通过改变企业的现金流量来影响企业的并购决策,企业在并购中应予以考虑。
一、企业并购中的税收协同效应
税收协同效应是企业财务协同效应的一部分,是企业决定并购方案、实施并购行动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它是指通过节税,来尽可能地增加税收优惠或减轻税收负担,以降低企业的并购成本,从而实现企业并购价值的最大化。企业并购的全过程,包括并购目标企业的搜寻、融资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后企业之间的整合等每一环节都必须考虑税收的影响。企业并购产生税收协同效应的主要原因在于所得税在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上存在永久性差异或者暂时性差异,也就是说会计上的企业利润和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有差别,主要表现为在会计利润基本不变或增加的情况下,加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或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合并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法的非对称性。当企业亏损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时,亏损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以抵减将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法的非对称性。如果一家公司的亏损可以转移给另一家公司,并且能很快抵消这些亏损(如在五年之内),则企业并购的税收协同效应就会由此产生。
2.债务的抵税作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债务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股利却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这就造成了税法对不同融资方式的差别性税收待遇。同时,企业实施并购后增加了现金流的稳定性,降低了财务风险,从而增强了企业的举债能力,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这种现象也叫做税盾效应。
3.税收优惠措施。是指国家对某一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利用国家对这些特定行业和特定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并购重组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4.折旧避税。根据我国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通常以历史成本为依据计提折旧。但按照当前有关税法规定,如果并购交易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则并购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因此,当目标企业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时,并购企业通过资产的重新估值就可以获得更多的折旧避税额。
二、并购对象选择对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通过并购获得目标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后,可以整合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因此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选择十分关键。从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选择目标企业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并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一个目标企业目前有亏损,盈利企业并购该企业之后,可以承继目标企业法定弥补期限内未弥补完的亏损,从而冲减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并购企业有较高的盈利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来减少企业所得税。
2.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成熟企业往往内部投资机会较少,其资本支出就较少,但需要持续的股利支出,而股利支出并不能获得税前扣除。成长型企业往往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股利支出,但是要求较大的资本支出。如果成熟企业并购成长型企业,并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这部分资本不需要即时缴纳所得税,待以后将被并购企业卖出实现资本利得时,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从而实现了纳税递延。
3.目标企业所处的地域和行业。我国税法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等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决定了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相同经营状况的企业,可以获得不同的收益。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可选择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区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
三、支付方式对所得税的影响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融资支付方式不同,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税收负担就不同。企业并购的出资方式主要包括现金购买、股权交换、承担债务方式等。
1.现金购买方式。是指并购企业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来获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对于并购企业来说,现金购买方式是一种便捷、高效的方式,其不会使企业现有的股东权益被““稀释”,但要承担即时现金负担,因而财务风险会加大;同时该方式不能抵减目标企业的亏损,但是可以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获得折旧抵税收益。对于目标企业来说,其股东在收到现金时,要就转让收益缴纳所得税,因而纳税时间提前,而且不能继续获得后续的资本利得。
2.股权交换方式。是指并购企业向目标企业增发本公司的股票,用以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对于并购企业来说,股权交换方式无需支付大量现金,但是会造成其现有的股东权益被“稀释”,但企业可以利用有关亏损递减的规定,获得节税收益。对于目标企业来说,其不用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而不用缴纳所得税,并且其股东仍能拥有股东权益,获得后续的资本利得。
3.承担债务方式。是指并购企业以承担目标企业债务的方式,来实现控制目标企业的资产和经营。对于并购企业来说,其不需要支付资金就可以获得目标企业的经营所有权,而且通过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还可以获得税盾效应。对于目标企业来说,其不用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其股东视为放弃持股。
从以上三种支付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对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来说,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有差别的。在实际并购过程中,选择何种支付方式,要根据具体经济环境和企业的经营决策情况而定。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