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增值税筹划中,常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仅考虑筹划对象的税后利润最大化,不考虑纳税筹划对象的关联方成本的变化;二是将增值税不恰当转化为营业税,造成增值税补税的潜在风险。下面通过一实例来进行分析。
例:吉祥公司主营天然气销售和管道安装,兼营管道运输。由于预计未来市场上用气量会很大,于是铺设了大流量的输气管道。但管道建成后,公司却发现市场销售并不乐观,管道的实际使用率仅达到设计能力的一半左右,特别是输气管道的折旧费用属于固定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直接影响了公司的经济效益。在一次市场调查中公司发现,邻市业务性质相同的如意公司正苦于没有天然气源而无法扩大市场。两公司沟通后一致认为,如意公司通过吉祥公司的管道输气是双赢的选择:如意公司解决了气源问题,可大规模地发展用户,开拓市场,增加营业收入,提高经营效益;吉祥公司则提高了输气管道的利用率,增加运输收入,减少固定费用,特别是用气量的增加还能降低进气成本,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吉祥公司外购天然气的全部直接成本为1.43元/立方米,其中含增值税气体成本1.13元/立方米,运费0.3元/立方米,进气成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开具交通运输业...
在增值税筹划中,常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仅考虑筹划对象的税后利润最大化,不考虑纳税筹划对象的关联方成本的变化;二是将增值税不恰当转化为营业税,造成增值税补税的潜在风险。下面通过一实例来进行分析。
例:吉祥公司主营天然气销售和管道安装,兼营管道运输。由于预计未来市场上用气量会很大,于是铺设了大流量的输气管道。但管道建成后,公司却发现市场销售并不乐观,管道的实际使用率仅达到设计能力的一半左右,特别是输气管道的折旧费用属于固定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直接影响了公司的经济效益。在一次市场调查中公司发现,邻市业务性质相同的如意公司正苦于没有天然气源而无法扩大市场。两公司沟通后一致认为,如意公司通过吉祥公司的管道输气是双赢的选择:如意公司解决了气源问题,可大规模地发展用户,开拓市场,增加营业收入,提高经营效益;吉祥公司则提高了输气管道的利用率,增加运输收入,减少固定费用,特别是用气量的增加还能降低进气成本,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吉祥公司外购天然气的全部直接成本为1.43元/立方米,其中含增值税气体成本1.13元/立方米,运费0.3元/立方米,进气成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双方约定,吉祥公司销售给如意公司的天然气(含运费)只能加价0.1元/立方米。假定如意公司每年购气1000万立方米,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管道运输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之和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此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对于具体的合作模式,吉祥公司认为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吉祥公司将外购天然气直接加价0.1元/立方米销售给如意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吉祥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增值税=1000×(1.53÷1.13×13%-1.13÷1.13×13%-0.3×7%)=2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10%=2.5(万元);税前收益=1000×(1.53÷1.13-1.13÷1.13-0.3×93%)-2.5=72.48(万元);企业所得税=72.48×25%=18.12(万元);税后收益=72.48-18.12=54.36(万元)。
方案二:吉祥公司将业务分拆,公司总部负责天然气销售,另专门成立分公司负责运输。吉祥公司按原进价销售天然气给如意公司,分公司收取0.1元/立方米运费。则吉祥公司及其分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增值税=1000×(1.43÷1.13×13%-1.13÷1.13×13%-0.3×7%)=13.51(万元);营业税=1000×0.1×3%=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1×10%=1.65(万元);税前收益=1000×(1.43÷1.13-1.13÷1.13-0.3×93%)+1000×0.1-3-1.65=81.84(万元);企业所得税=81.84×25%=20.46(万元);税后收益=81.84-20.46=61.38(万元)。
比较分析后吉祥公司发现,方案二比方案一的税后收益高7.02万元(61.38-54.36)。因此,吉祥公司决定采用方案二。
在笔者看来,对方案二进行深入分析后可以发现,方案二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未考虑交易对象如意公司的购进成本因定价不同产生的变化。当交易对象是一般纳税人时,将增值税业务分拆为增值税与营业税业务后,即使定价不变亦会导致交易对象的成本发生变化。例中如意公司天然气的外购价皆为1.53元/立方米,但方案一中取得的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二中取得的是1.43元/立方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0.1元/立方米的运输业发票,两种情况下如意公司的成本是不相同的。方案一中如意公司的成本=1.53÷1.13=1.354(元/立方米),方案二中如意公司的成本=1.43÷1.13+0.1×(1-7%)=1.358(元/立方米)。显然,如意公司是不能接受吉祥公司的“损人利已”方案的。
2.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企业将增值税业务平价甚至低价销售,把应在增值税业务中体现的收益转到营业税行为中体现,对此,税务机关是不能接受的。其结果是企业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补缴税金、滞纳金和罚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在方案二中,吉祥公司总部以进价1.43元/立方米销售天然气给如意公司,国税机关很可能认为该定价策略有避税嫌疑,从而重新核定吉祥公司销售额,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