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方面加强央企业绩考核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国资委将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中央企业的业绩考核办法:一是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要针对各监管企业的管理“短板”和薄弱环节,加强考核指标的引导。对资产负债率高且投资冲动强的企业,要区分不同行业,研究增加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考核指标,引导企业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有效降低负债水平。对资金紧张且集团控制力较弱的企业,要研究增加现金流考核指标,引导企业规避财务风险,增强集团管控能力。对成本费用上升过快的企业,要研究设置相关考核指标,督促企业强化成本费用控制。二是进一步完善考核目标确定机制。要客观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金融危机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影响,深入开展行业对标,逐步建立起以行业对标来确定考核目标的机制,引导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对照薄弱环节,找出差距和不足,提出追赶的目标和改善的措施,并在考核中认真加以落实。三是切实加强目标管理与过程监控。业绩考核是一个动态过程,目标确定、过程监控、奖惩兑现是不可缺少的三个重要环节。要借鉴跨国公司的考核经验,既要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又要对实现考核目标的过程进行动态的跟踪...
▶三方面加强央企业绩考核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国资委将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中央企业的业绩考核办法:一是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要针对各监管企业的管理“短板”和薄弱环节,加强考核指标的引导。对资产负债率高且投资冲动强的企业,要区分不同行业,研究增加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考核指标,引导企业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有效降低负债水平。对资金紧张且集团控制力较弱的企业,要研究增加现金流考核指标,引导企业规避财务风险,增强集团管控能力。对成本费用上升过快的企业,要研究设置相关考核指标,督促企业强化成本费用控制。二是进一步完善考核目标确定机制。要客观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金融危机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影响,深入开展行业对标,逐步建立起以行业对标来确定考核目标的机制,引导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对照薄弱环节,找出差距和不足,提出追赶的目标和改善的措施,并在考核中认真加以落实。三是切实加强目标管理与过程监控。业绩考核是一个动态过程,目标确定、过程监控、奖惩兑现是不可缺少的三个重要环节。要借鉴跨国公司的考核经验,既要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又要对实现考核目标的过程进行动态的跟踪监控,同时对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兑现奖惩。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银监会和科技部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完善科技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各类投资基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体系,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指导意见称,将逐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整合科技资源,推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明确和完善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有关政策,鼓励引导银行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服务,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银监会和科技部还将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在东、中、西部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密集省份,开展支持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工作。
▶着力提升信息通信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工信部副部长娄勤俭表示,将着力推动落实支持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调整振兴的若干措施,为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营造政策环境。首先要保持并加大促进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其次是要抓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目前,工信部正会同科技部努力抓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将重点加强面向市场的TD—SCDMA增值应用服务产品的研发,加快大规模网络瓶颈技术攻关。再次是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目前,工信部和发展改革委已经联合审核下达了首批地方技改项目,其中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技改项目222个,重点安排了新型显示技术和产品、数字电视地面传输系统、电子商务等项目。四是实施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工信部将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在掌握核心专利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技术标准,推进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研发和产业化。五是推动信息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工信部将积极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向综合信息服务商转型。鼓励网络动漫、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发展。
▶创投企业将享受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需要符合的条件有,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投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相关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还明确,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国家外管局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外汇局下放至分局。这些审批权限主要包括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项下部分市场退出类等10项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按照“权责明确、配置科学、风险可控、便利主体”的原则,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标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外汇局要求,各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按照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一系列企业计税时将予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情形予以明确。如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知还明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