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下发《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明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通知明确,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
▶企业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下发《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明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通知明确,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持有或实际控制上市券商5%以上股权需审批
中国证监会4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指出,未经证监会审批持有或者实际控制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在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上,《规定》确立了“从严”、“从一般”原则。按照“从严”原则,上市证券公司既要符合机构监管法规的规定,又要符合发行、上市监管法规的规定,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有差别的,从严执行。按照“从一般”原则,发行、上市监管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因上市证券公司的行业特点而例外豁免。具体到行政许可方面,除对单位或个人持有5%以上上市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做出明确外,对于上市证券公司一个行为涉及多项行政许可的,《规定》要求应当同时报送相关审核材料。如上市证券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等融资行为,同时涉及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并报送相关申请审核材料。上市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5%以上股权变更的,还应当报送股权变更审核材料。针对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在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上市证券公司监管规定要求,并对有关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的适用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衔接。此外,对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之间存在的差异,《规定》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应当以高标准、按孰严原则执行。
▶创业板将设单独发审委督导期延长一年
中国证监会4月17日就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下称《发审委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较之主板市场,创业板持续督导期做出了适当延长,并拟建立创业板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此次拟修改的《发审委办法》,主要包括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适当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等内容,并明确规定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修改后的《保荐办法》主要调整了三方面:一是适当延长了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二是针对创业板建立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对《保荐办法》中涉及的持续督导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三是对原第七十二条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五方面落实汽车业调整振兴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苗圩在4月19日举行的上海车展高峰论坛上表示,工信部将根据扩内需、调结构的主线,切实抓好振兴规划的落实工作。首先要积极落实培育汽车消费市场的各项政策。根据中汽协的统计数据,一季度国内汽车行业出现产销两旺的局面,特别是受振兴规划刺激,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一季度销售量达141万辆,同比增幅高于行业平均增速14个百分点,占整个乘用车市场份额的近3/4,拉动作用明显。今后主管部门还将密切关注各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行业逐步全面回暖。其次是大力支持汽车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苗圩指出,当前是实施技术改造的有利时机,此举不仅有利于扩大投资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能够为汽车业下一个周期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第三是推进汽车企业的联合重组。工信部已经启动制订推动汽车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将加快出台各项政策措施,保证富余生产人员的妥善安置,解决企业资产的划转、债务的核定与处置等问题。第四是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工信部将抓紧修订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标准、组织实施一批重点的技改项目。同时积极落实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大中型城市示范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第五是加强汽车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信部将做好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的协同配合,落实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的退出机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加快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建设,加强汽车业相关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工作等。
▶企业集团纳入2009年税查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4月20日披露,2009年全国税收调查已启动,新增加了对企业集团的专题调查。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此次调查还启动了网上直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