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管理,财政部近期制发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至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对于未按时上缴的,中央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办法还强调,地方政府债券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出台
财政部3月17日...
▶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管理,财政部近期制发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至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对于未按时上缴的,中央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办法还强调,地方政府债券预算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出台
财政部3月17日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为近40万亿元的金融国资交易提供了行为准则。《办法》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办法》明确,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对于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上市金融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如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金融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协议转让价格应当按照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办法》规定,如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等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可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简政放权支持企业“走出去””
根据商务部3月16日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报商务部核准: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同时,地方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根据该办法,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去年核准件数估算,将有约85%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合二为一
3月16日,央行公布了今年第四号公告,宣布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标志着过去国内市场衍生品交易两份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同时存在的状况将结束,为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又清除了一道技术障碍。公告称,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签署交易商协会制订并发布的《主协议》,并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交易商协会应将有关签署信息及时告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告特别指出,此处所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市场参与者间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汇率衍生产品、债券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和黄金衍生产品,以及前述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等。
▶财政部将压缩出国费等三项经费预算支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以及“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为此,财政部、审计署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压缩2009年出国费等三项经费预算支出的通知》,公布了压缩2009年部门预算相关经费支出的方式以及测算中央部门压缩出国费等三项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规模的公式。通知明确,此次压缩支出涉及所有安排财政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包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武警和中央管理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