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监会鼓励银行创新小企业贷款还款方式
银监会近期发布的《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规定,银行和小企业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有需要,小企业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重新对其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延长贷款期限的其他条件由双方协商决定。《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创新小企业贷款还款方式时要注意防范风险:设计、完善配套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做好贷款到期前的授信审查;加强贷后资金使用用途的监控力度,密切跟踪小企业贷款资金流向,防止小企业出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盲目扩张、违规挪用资金等情况发生,避免小企业以贷款延期为借口,将短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短借长用”。
▶商务部出台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
为全面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包括六大内容:一是投资环境评价。在对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等基础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加强对...
▶银监会鼓励银行创新小企业贷款还款方式
银监会近期发布的《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规定,银行和小企业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有需要,小企业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重新对其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延长贷款期限的其他条件由双方协商决定。《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创新小企业贷款还款方式时要注意防范风险:设计、完善配套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做好贷款到期前的授信审查;加强贷后资金使用用途的监控力度,密切跟踪小企业贷款资金流向,防止小企业出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盲目扩张、违规挪用资金等情况发生,避免小企业以贷款延期为借口,将短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短借长用”。
▶商务部出台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
为全面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包括六大内容:一是投资环境评价。在对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等基础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加强对发展产业配套、提高政务水平、完善地方法规和配套政策、推进人居环境建设、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二是综合质量评价。全面掌握吸收外资总量及结构,对已吸收外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总体评估。三是产业升级评价。对外资的产业投向进行有效评价与监管。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重点宏观调控行业的分析力度。四是创新能力评价。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反映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在研发人力资源、研发活动等方面情况。五是资源节约与环保评价。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的监管;加大对外商投资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消耗型项目的监管力度。六是社会责任评价。倡导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注重对企业在诚信经营、合法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评价与引导。
▶“股权”正式获批为新的公司出资方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前不久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出资比例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根据《办法》,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发布
国资委近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作为划入方或划出方。中央企业及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3级。《指引》明确,国资委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即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