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6 作者:张国峰 (作者单位:山西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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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例介绍
某G分公司位于西部某省B市,是由总部位于北京的某国有医药公司设立。赵某于2004年6月加入G分公司并被聘任为总经理,借助赵某在业内工作多年的人脉关系,G公司在当地迅速打开了市场。按照总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分公司可以获得的业务费用(包括业务拓展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按业务量的一定比例提取,由于G公司业务量较大,提取的业务费用也较多,但由于实际使用的费用很少,因而在年底产生了大量的结余费用,至2004年年底G公司共结余费用80余万元。为“消费”掉这笔费用,赵某私下安排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钱某、孙某和李某,以找票报销的形式为他们搞“福利”。赵某对财务部经理周某的工作并不满意,本不想安排他的“福利”,但考虑此事瞒不过周某,就安排他可“报销”1万元作为年底“福利”,周某迫于无奈便暂时口头表示同意了,但心里却很明白这样做的风险。
此后不久,钱某、孙某、李某相继分多次拿来已经赵某签字的报销单据,要求周某签字(正常程序是财务部会计先核票签字后,找本部门领导签字,然后再找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最后是财务经理签字,最后报销人到出纳处领款),周某知悉此事便签字同意报销,之后报销人将单据直接交出纳,出纳...
一、案例介绍
某G分公司位于西部某省B市,是由总部位于北京的某国有医药公司设立。赵某于2004年6月加入G分公司并被聘任为总经理,借助赵某在业内工作多年的人脉关系,G公司在当地迅速打开了市场。按照总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分公司可以获得的业务费用(包括业务拓展费用和内部管理费用)按业务量的一定比例提取,由于G公司业务量较大,提取的业务费用也较多,但由于实际使用的费用很少,因而在年底产生了大量的结余费用,至2004年年底G公司共结余费用80余万元。为“消费”掉这笔费用,赵某私下安排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钱某、孙某和李某,以找票报销的形式为他们搞“福利”。赵某对财务部经理周某的工作并不满意,本不想安排他的“福利”,但考虑此事瞒不过周某,就安排他可“报销”1万元作为年底“福利”,周某迫于无奈便暂时口头表示同意了,但心里却很明白这样做的风险。
此后不久,钱某、孙某、李某相继分多次拿来已经赵某签字的报销单据,要求周某签字(正常程序是财务部会计先核票签字后,找本部门领导签字,然后再找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最后是财务经理签字,最后报销人到出纳处领款),周某知悉此事便签字同意报销,之后报销人将单据直接交出纳,出纳通过银行将报销资金分别打至报销人的工资卡。而周某虽然表面上答应也报销这笔钱,但并不认同这种做法,于是他把报销出的1万元放在了自己办公室的公务用铁皮柜中,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放入一个记录本,本上记录着他本人和其他人以此种方式报销的时间、金额和凭证号。
2005年6月,在总公司审计部安排的一次常规审计中,检查人员发现G公司2004年年底的管理费用陡然上升,抽查凭证发现,报销主要集中在个别人员且发票异常,经税务机关确认发票为假发票。内部审计人员以假发票为线索,与钱某、赵某等人谈话确认了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在与周某谈话时,周某主动进行了说明,并明确表示:“我不想要这笔钱,但领导安排也不敢不假装同意,这笔钱我一直放在办公室里未动用。”随后,周某将这1万元交给了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封存了这笔资金。总公司认为G分公司个别人已涉嫌贪污犯罪,随即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机关随后派出三名检察人员赴B市进行侦查并查实了上述事实。此外,钱某和孙某还交代了一个此前未向审计人员讲明的细节:二人曾在年底为“感谢”赵某“厚爱”,分别送给赵某2万元和1万元;而孙某还单独交代其报销的30万元中有15万元是为赵某找票报销的,并分三次将15万元通过银行汇给赵某,检察人员对此进行了核实并确认无误。检察院经过侦查,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认为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赵某还犯有受贿罪;而周某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贪污所报销资金的主观故意,将资金一直放在办公室且在审计人员问询时主动交代并上交公司,因而并不构成犯罪。
二、法律风险分析
1.福利和私分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私分可能会构成犯罪。在本案例中,不能说钱某等人得到的报销款是领导安排给他们的“福利”,“福利”和“私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标准判断是否触犯法律:一是数额标准。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才会构成犯罪。二是单位对所分财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以及是否有依据进行如此分配。单位或个别领导把不能自主支配的财产通过巧立名目、违规做账等手段予以截留分配,这与搞福利的性质不同。在本案例中,结余费用并不属于分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财产,因为其收入需上缴总公司,支出也由总公司统一划拨,分公司并不承担盈利或亏损的责任;并且结余费用在性质上属于总公司给分公司的运转经费,而决不属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结余经费的奖金,总公司也并未有规定结余费用完全归分公司自由支配。因而,滥用结余经费在性质上属于私分单位财产,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但当事人要提供“被迫”的证据。从法理上讲,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但问题是如何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即证明没有主观故意这一事实。《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该条是讲如何处理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作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是追究授意、指使、强令者的责任,而非会计人员的责任。会计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违法行为是被迫的而不是积极参与的,那么他违反的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中的“坚持原则”的要求,而违反职业道德与触犯刑律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会计法》明确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并且“情节严重的”,所受的处罚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这与被判处刑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样道理,如果财务总监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一,他在行使决策权时对违法行为持反对意见;第二,在具体运作层面并不是积极参与其中,那么应是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本案例中,财务部经理周某并没有受到该事件的牵连而犯罪正是因为他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被迫的。实践中,被迫者要将这些“不义之财”单独存放在办公室并有详细记录,决不动用,在外部检查时及时交出;或者在单位有纪检等部门时,如实将这些资金交到这些部门,这样应是不会被认定犯罪或犯错误的。
三、案件启示
1.财务人员一定要正确区分福利和私分的不同性质。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能够看到私分单位财产的严重后果,但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清楚福利和私分的区别究竟在哪里。财务人员只要严格抓住以下两点就可进行区分:第一,判断这笔资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属于谁,如果属于上级单位或国家、集体所有和支配,则不能自由分配;第二,判断处置方式有无上级单位、国家或集体组织制定的法规或制度层面的依据。
2.充分认识风险的复杂性,加强自我保护。现实中财务人员面临的风险很复杂,常是压力、故意、无意的汇合,且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下面的这个真实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某公司的省级分公司领导要求财务经理以收取地市级公司参会人员会议费的形式搞一个“小金库”(实际上该省级分公司的会议费已得到总公司批准并将在分公司管理费用中全额报销,但参会人员并不知情,误以为还需交包括住宿费、资料费等在内的会议费),收上来的此笔会议费由财务经理保管。起初财务经理并不同意,但在领导的坚持下不得不同意。由于“小金库”现金量较大,财务经理用其名字开了个人账户,专门存放“小金库”资金,后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该财务经理预料会盘查现金,就把那张存折和记录本藏了起来。等审计人员查完财务室后,他便将存折和记录本又放回他的抽屉。可是,没想到审计人员又突然要求再查财务室,这次突击检查发现了存折和记录本。这个案例中财务经理开始是被迫的,后来则有主动隐藏的故意。可见,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是很复杂的,财务人员只有深刻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3.给他人付款只要有可能就一定要通过银行汇款。在本案例中,孙某以其自身的名义报销了30万元,但是孙某贪污的金额不足30万元,银行汇款的方式为其提供了有力证据。试想如果当初孙某给赵某资金时是以现金方式,而后赵某又拒不承认,那么极可能就会认定孙某贪污30万元。在实名制下,银行记录虽不能由当事人调取,但对司法机关取证而言却不存在任何障碍。财务人员与资金打交道较多,这一点尤其要牢记。当然,现在有些人也发现了这个诀窍和“秘密”,有部分人利用银行人员对身份证真假不好分辨的缺点,便用假身份证开户,在“需要”时提供给他人用此假身份证开户的账号,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此点也启示财务人员在遇到实际收款人名称和应收款人名字不符时,不能支付款项。
4.发票背面要由报销人签字。很多财务人员并不理解要求报销人在发票背面签字的重要性。在这个案例中,审计人员和检察人员发现很多张内容为“办公用品”的发票,金额是“9900元”、“9600元”等,经税务机关鉴定后确认这些发票均为假发票,后向法院起诉,但被告却说这些发票并不是当初报销的那些发票。由于这些发票并没有当事人的签字,从证据链的角度讲,确实缺少一个重要环节,因而案件一度陷入困境。后通过鉴定在发票上书写的“办公用品”等字迹,证明这些假发票大部分系报销人所写,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了假发票为其自己提供的事实。从这个例子,我们能看到要求当事人在发票背面签字是很有必要的。作为财务人员,尤其是财务部经理或单位财务负责人,在制定有关制度时,一定要明确规定所有报销票据应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5.建立高效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对财务人员自身的有力保护。有效的内部审计,对财会人员来说可谓是一道“安全网”。建立高效的内审机构,最关键的有三点:一是单位具有实际支配力量的领导要支持内审工作,树立内部审计人员的权威。内部审计部门要向具有支配力的部门或人员(如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工作,而不只是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汇报工作(现实中这种情形比比皆是)。在中国目前的企业中,绝大多数都存在着一个实际上的控制人,这个控制人并不一定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只有得到该实际控制人支持的内审部门才可能真正强大起来。二是审计人员的选择十分重要,尤其是国有企业。审计人员既要熟悉财务、又要熟悉业务,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既要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又要熟悉具体审计业务,并且还要协调处理与被审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的关系等。企业要注意从内部和外部选拔优秀的人员,充实到审计队伍中来。三是要注意借助企业已有的信息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目前企业或多或少地均建立了内部信息系统,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借助企业已有的信息系统,监测企业的运行状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产生大的问题甚至犯罪。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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