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与原条例和细则相比,新条例和细则的免税范围在某些方面有所收窄。如果严格按照条例征税,对某些纳税人或某些情况的征管难以到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9月底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就个人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的免税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相关矛盾。
一、对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暂免营业税
金融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旧营业税制下,只对买卖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但是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都应当征收营业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在征管上有较大的难度,相关影响也难以预料,比如对个人买卖股票征收营业税,难免引起市场的强烈波动。因此,111号文明确规定,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暂免征收营业税,从而避免了税收征管上可能面临的困难和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
二、明确个人无偿赠...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与原条例和细则相比,新条例和细则的免税范围在某些方面有所收窄。如果严格按照条例征税,对某些纳税人或某些情况的征管难以到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9月底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就个人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的免税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相关矛盾。
一、对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暂免营业税
金融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旧营业税制下,只对买卖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但是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都应当征收营业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在征管上有较大的难度,相关影响也难以预料,比如对个人买卖股票征收营业税,难免引起市场的强烈波动。因此,111号文明确规定,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暂免征收营业税,从而避免了税收征管上可能面临的困难和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
二、明确个人无偿赠送免税的范围
与增值税大量规定视同销售不同,营业税目前只将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销售自建建筑物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但是个人赠送不动产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尽合理。对此,111号文将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送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在内的近亲属;无偿赠送给与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产权人死亡,依法取得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免征营业税。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提供身份证、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有关资料。上述规定虽然免除了有关行为的纳税义务,但是将离婚财产分割和通过遗嘱分配作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一种方式,似乎值得探讨。
三、境外提供两项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中在境内提供劳务是指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根据此规定,境内单位到境外提供劳务,也要在境内缴纳营业税。这与流转税在消费地纳税的一般原理有一定冲突,不易被人理解。对此,111号文规定,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目前,境内单位到境外提供劳务比较多的是到境外提供建筑劳务,111号文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目前的矛盾。
四、境外单位给境内提供列举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实施细则》对在境内提供劳务的界定,境外单位和个人给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即使没有派人到境内,在中国也负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即使境内单位到境外接受劳务,境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也有在中国纳税的义务。这样宽泛的规定引起了许多矛盾,比如中国的航空公司为乘务人员支付的境外住宿费用,需要中方在支付时扣缴营业税。对此,111号文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两个原则:一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二是具体劳务范围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目前可以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包括以下几项: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没有列举的劳务还是应该征收营业税。对于没有列举但是类似的劳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
五、符合条件的基金和收费免征营业税
关于基金和收费的营业税问题,《实施细则》第13条曾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和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也就是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一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但是《实施细则》只是明确在收取的环节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并没有明确最终取得此类基金和收费的单位是否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因此,111号文规定,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最终取得此类基金和收费的单位可以免征营业税。
同时,111号文还明确了相关概念的内涵。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所以,基金和收费的区别在于收费一般是在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而基金是无偿的,收取方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其他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111号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的税款可在今后应纳税款中抵免。
责任编辑 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