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一些企业在对财务费用的核算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在此谈两点看法:
1.有关利息收支的会计处理。目前大多数企业将相互间拆借资金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合适的。按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均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应将此项资金占用费收入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此外,目前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不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2.有关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企业支出的银行手续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二是在银行结算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如办理信(电)汇所支付的手续费、邮电费,购买空白支票、汇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前者按规定应列入“财务费用”核算,后者由于不属于企业筹资行为所发生的费...
目前,一些企业在对财务费用的核算过程中不按规定办理,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在此谈两点看法:
1.有关利息收支的会计处理。目前大多数企业将相互间拆借资金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合适的。按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均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应将此项资金占用费收入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此外,目前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不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2.有关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企业支出的银行手续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二是在银行结算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如办理信(电)汇所支付的手续费、邮电费,购买空白支票、汇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前者按规定应列入“财务费用”核算,后者由于不属于企业筹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应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费用”下另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