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8年10月21日下发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对进一步规范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做了规定。包括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等。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1月19日下发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规定办理流程为: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8年10月21日下发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对进一步规范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做了规定。包括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等。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国有控股股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和要求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国资委备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1月19日下发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规定办理流程为: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8年11月21日下发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决定降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并规定其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受托管理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同时废止。证监会2008年11月24日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6号),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海关总署2008年12月1日发布2008年第87号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7号),对其与商务部发布的2008年第97号公告(以下简称97号公告)中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关于暂停《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部分限制类目录商品的监管事宜、关于信息化系统调整前的业务办理事宜、关于业务变更的问题、关于电子账册企业台账监管问题等。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国银监会2008年12月4日下发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指引共四章三十三条,分别为总则、银信理财合作、银信其他合作、风险管理与控制。对本指引的适用范围、银信理财合作、银信其他合作应遵守的规定、风险管理与控制应注意的事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银监会2008年12月6日下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需符合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指引分为四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附则,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作了全面规定。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11日发布《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4号)。规定共五章三十一条,分别为总则、任职资格管理、财务负责人职责、监督管理和附则,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12月23日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其中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并规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本通知适用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